本案主旨要点:
1、作为一普通消费者,通过抢注包含他人知名商标的域名,并在使用该域名的网站中突出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的标识,并虚构与他人的业务联系,容易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2、由于“突出使用他人商标标识”已超出了“在说明或者描述自己经营商品的必要范围内使用”的限度,所以不属于商标合理使用。
3、“突出使用他人商标标识”用来指示网站经营主体身份,或者网站经营者与恩梯恩公司存在商标许可使用等关联关系,属于对服务来源的混淆和误认,并非对涉案商标所保护的商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