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动使用,是指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身并未对其“商标俗称”进行主动的使用,而社会公众或者媒体报道反而将该“商标俗称”与其经营者确立了对应关系,并在市场上取得了认可效果。以往商标使用行为通常是符合我国《商标法》在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即权利人主动地采用上述形式使用商标,称为商标的“主动使用”。
商标被动使用,是指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身并未对其“商标俗称”进行主动的使用,而社会公众或者媒体报道反而将该“商标俗称”与其经营者确立了对应关系,并在市场上取得了认可效果。以往商标使用行为通常是符合我国《商标法》在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即权利人主动地采用上述形式使用商标,称为商标的“主动使用”。
朱彬:律师|专利代理师,执业于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系山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获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除具备法律专业学历背景外,又获得计算机专业学士学位。
专业领域:知识产权(含商标、专利、版权、不正当竞争等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网络侵权等。
手机:15966661059(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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