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标题:我为何开始同情侵权者?”一位知产律师的执业感悟
摘要:近年来,知识产权批量维权案件频发,但司法政策已悄然转向。本文是一位从业15年的律师的深度观察,揭示了从‘高额判赔’到‘鼓励溯源治理’的变化,并提醒商家如何正确应对。
正文:作为一名知识产权律师,我从2010年律师执业开始接触知识产权,至今已长达15年。知识产权维权案件,本质上是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打击侵权现象,制止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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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以来,国家一直都在强调保护知识产权。在司法领域,法院更是贯彻这一政策。所以,起初各地法院对于知识产权涉诉案件一般都采取较高判赔,特别是在采用法定赔偿时,法官酌情判赔的金额也相对较高。
现在的状况是,只要有操作空间,就会有相应的市场。因此,在知识产权案件办理过程中逐渐出现一些现象:很多知识产权公司联系维权律师,将权利人与律师建立联系,从而借助权利人的知识产权资源实现批量案件的办理,以达到各方目的——有的在于制止侵权,有的则为赚取收益或律师代理费等。
一、关于商业维权现状
商业维权诉讼,也称批量维权诉讼,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授权专业代理组织,通过大批量、多主体、地毯式的市场调查和取证,主动收集侵权行为证据,并以维护知识产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规模化的民事诉讼,实现获取赔偿的诉讼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2)最高法民再274号案件,即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天津众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中特别指出:“在此需要明确的是,民事主体作为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有权合法、合理地维护其自身权益;但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是倡导、鼓励使用具有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并将无形的知识财富转化为有形的物质财富,从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如果将知识产权‘维权’作为赚取利润的手段和工具,将‘诉讼’作为牟利的途径,不仅不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的宗旨,也不利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同时亦在一定程度上浪费了司法资源,此种行为不应予以鼓励和提倡。”
二、常发批量维权领域
1、网络侵权型
侵权常发的领域之一是图片侵权,比如微信公众号文章中的图片、摄影作品、动漫等形式。很多作者自身并没有较大名气,或者仅是平时利用自身技能创作动漫、美术图片等。一些图片公司会关注具有较高利用价值的图片,再利用工具检索出哪些平台、哪些文章页面使用了这些图片。这些图片公司获得作者的许可授权或直接买断版权后,转交律师或知识产权公司等进行批量维权。维权主体往往针对大企业、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这些主体通常不愿花费大量精力和财力抗辩,多采取协商方式私下解决,这在某种程度上反而纵容了维权主体的行为。
另一个常见领域是字体侵权、盗版商业软件的使用侵权等。字体侵权多发生于商业领域,如产品包装设计、网站宣传等使用他人字体,从而构成侵权。由于商业使用往往伴随较大收益或价值,判决赔偿金额通常较高。字体侵权一般不针对个人或非商业使用,主要是因为个人使用者多借助第三方设计软件生成新作品,而第三方软件通常允许非商业使用。对于盗版商业软件,一些软件公司会先发送律师函或侵权警告函,以打击使用行为、促使使用者购买正版软件,达成商业授权目的,真正起诉的情况较少,因为诉讼需要成本。
2、实体店铺侵权型
也有许多案件涉及实体店铺被诉侵犯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以前两种较为常见,被告多为小型销售商。因其进货渠道往往不正规,被诉侵权时很难提供合法来源的证据材料,无法据此规避赔偿。
在商标侵权领域,销售者若想免除赔偿责任,应承担举证义务,证明其销售行为满足“合法来源抗辩”的两个成立要件:一是主观上为善意,二是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否则,因举证不能,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三、知识产权批量维权的政策导向
知识产权的价值应回归正常水平。按照法律规定,知识产权赔偿应遵循损失平衡原则,让权利人获利并非根本目的。国家层面和司法政策也对此定调。
1、最高人民法院政策导向
2024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五周年十大影响力案件和100件典型案例。其中第88件“自助创建网站”软件批量维权案(系列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2196、2205、2476、2495号等)被归类为践行能动司法的案例。该案中,最高法院从低认定侵权者承担的合理开支赔偿责任,既依法保护著作权,又引导溯源治理。裁判要旨指出:有必要区分侵权源头的复制者与善意使用的终端用户,确定不同程度的赔偿责任。针对前者,应确定较高的损害赔偿数额,加大打击力度;针对后者,则应充分考虑其无过错、并在诉讼中如实披露源头等因素。
2023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在第五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强调:“坚持能动司法理念……要做实‘抓前端、治未病’,善于从个案、类案中发现深层次问题,针对性提出司法建议、工作意见,推动重点领域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善于运用信息化手段,敏锐发现‘一事两诉’‘批量诉讼’等所谓‘维权’案件,规范裁判尺度,做实类案同判,依法从根本上解决。”
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政策
2020年4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其中第7.10条明确批量维权可酌减赔偿的情形:原告基于同一商标针对不同销售商分别提起诉讼,案件数量较多且累计赔偿数额明显不合理的;或具有明知生产商而不予起诉等不合理情形的,可按基本赔偿标准下限的60%至70%确定赔偿数额。
四、总结
写这篇文章的起因,是前几天我代理的一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侵权人在拼多多开设店铺,本意赚点钱,但店铺基本空置,仅有两三件商品,除取证的那一笔之外几乎没有销量。该店销售培训资料(附带赠送案涉的培训视频内容),在收到权利人调查人员的订单后,侵权人通过平台向其他商家采购相同教材,并应对方要求从该商家处获得了附带的视频课程百度网盘链接及密码,随后转发给原告权利人调查人员。该链接和密码均由第三方设定,侵权人未作任何修改或重新上传。完整的证据链清晰显示这一事实,但由于原告索赔金额过高,我认为侵权人可以适当赔偿,但对方要求明显超出合理范围,最终我只能选择应诉。目前尚未收到判决结果,但我感觉当前司法政策已发生变化,原告在批量案件中难以继续获得高额赔偿。因此,此类案件只能积极应诉,不能妥协给予过高赔偿。
我平时处理的知识产权维权案件多代理权利人一方,被控侵权人往往声称经营困难,很多情况也确实如此。我对这类当事人通常会予以通融,考虑到很多人并非故意侵权,多数案件通过协商调解处理。在处理大量案件后,我有时也很同情被控侵权人。正因如此,在此次代理被告的案件中,我更加坚定要为当事人争取减少损失,绝不妥协支付过高赔偿。
所以,如果你作为网络或实体店铺的经营者,你应该:1. 规范进货渠道,保留凭证;2. 收到诉状不必惊慌,积极寻求专业律师帮助;3. 相信法院会根据最新政策做出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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