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彬 律师|专利代理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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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彬律师个人简介!山东知识产权律师、济南律师,提供商标、专利、著作权、域名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等案件的纠纷解决服务……)

典型案例:在竞价排名行为中,对关键词的“隐性使用”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摘要:2022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之一海亮教育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海亮集团有限公司等与浙江荣怀教育集团有限公司、诸暨荣怀学校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历经一审、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最终作出2022)最高法民再131号民事判决书。

 

  本案中,“海亮”既是海亮方的注册商标或其注册商标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其字号,海亮方对其注册商标和字号依法分别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益。由于荣怀方对“海亮”关键词的“显性使用”行为,在侵害涉案商标权的同时,也侵害了海亮方的企业名称权益和字号,海亮方亦分别依据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提出了诉讼请求,故二审法院据此认定荣怀方既构成商标侵权又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并无不当。此外,荣怀方对其实施的关键词“隐性使用”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应当依照相应法律规定予以规制。

 

最高法明确:支付经济补偿的基数与劳动者贡献挂钩,需考虑病假、停工等特殊情形

前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然而如果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存在病假、停工、放假等非正常工作情形,则其实际收到的工资是远低于其正常工资的,此时平均工资是按照正常工作情形下的工资标准还是要考虑医疗期、停工等非正常工作情形下的工资标准呢?

国家图书馆对商标、品牌的专题检索证明有什么作用?

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特别是商标侵权案件中,许多原告会提供国家图书馆对设定的某些关键词的检索报告,这些报告载明了原告的商标、品牌或产品在众多中外文报刊中的报道情况,以此来证实原告权利的知名度情况。本文将简单介绍如何获取国家图书馆的检索报告。

下班后,利用微信处理工作事务属于加班吗?

虽然劳动合同法对每日工作时长有明确规定,但现实中很多劳动者在下班时间会利用微信处理工作事务,有时是简单的工作交流回复,有时是召开线上工作会议,短则几分钟,长则数小时。此种情况怎么认定加班?

部分法院网上立案网址,以及立案条件、不给立案的救济

早在2015年时起,民事、行政案件就可以实现网上立案了,挺方便的。

 

在山东省地域内的法院立案,可以使用电脑登录“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网”【网址: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网 sd12368.gov.cn】进行立案,还可以利用手机在“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小程序中进行立案。

对于山东省外的法院,律师可以通过登录“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网址:https://lspt.court.gov.cn/】进行立案,这个平台可以对接大部分法院的立案系统。

参考案例:提出不承担违约金的抗辩意见,应视为包含对违约金过高的抗辩,法院可主动调整

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1072号民事判决---芜湖格力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上海颢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1、被告虽未直接请求调整违约金,但其在原审中提出了违约金不应支持的抗辩主张,该主张应视为包含了对违约金进行调整的意见,一审法院对违约金予以调整并无不当

2、针对不同违约行为产生的违约金,一方虽有权依据合同有关违约金的计算方式等违约责任条款请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但人民法院在确定责任范围时,仍应该坚持充分保护守约方利益以及对违约方进行适当惩罚的原则

通过一则案例,看法院如何界定女职工的退休年龄?

本文案例来源于北京地区,历经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对女职工的退休年龄什么情况下是50周岁?什么情况下是55周岁说的比较清晰了。

每日法律咨询问题整理 2023.4.24

1、交通事故发生后,责任如何认定?

答:具体责任划分需要由交警部门根据案件事实情况认定。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合同和书面协议订立指引(试行)---人社厅发〔2023〕6号

导读:为更好地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引导企业依法合规用工,根据劳动合同法、《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编制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合同和书面协议订立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现于2023年2月21日公布印发。


作者备注:适用于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

劳务派遣案件中,用工单位对劳动者承担哪些责任?

摘要:劳务派遣关系,涉及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三个主体,各个主体享有各自的权利并承担应承担的义务。那么,在劳务派遣案件中,如果劳动者要求用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是否可以?用工单位应承担哪些金钱性质的义务呢?本文将对此介绍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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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彬律师简介:
  • 朱彬律师
  • 朱彬:律师|专利代理师,执业于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系山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获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除具备法律专业学历背景外,又获得计算机专业学士学位。

    专业领域:知识产权(含商标、专利、版权、不正当竞争等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网络侵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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