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计算机软件属于知识产权范畴。关于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问题,之所以对此产生疑问,主要原因在于与之相关的两个司法解释,分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13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20号)第四十三条。这两个规定似乎存在冲突,一个指向基层法院,另一个指向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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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一、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的案由定性及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将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归类为著作权合同纠纷下的子案由,与技术合同纠纷并列。由于计算机软件的特殊性,其不同于普通的技术成果范畴,这说明案由的定性首先需要考虑合同的核心内容是否涉及计算机软件的开发,而不是技术合同的范畴。此外,司法解释中提到技术合同纠纷包括技术委托开发和技术合作开发,但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被单独列出,这意味着两者在案由确定上有区别。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四十六条指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优先适用著作权法等特别规定,没有规定时才适用民法典。这进一步支持了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独立于一般技术合同纠纷的观点。
因此,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因为计算机软件的特殊性被列入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范围。不过,需要注意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案件中的合同纠纷,与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不同,如计算机软件权属纠纷,后者仍由中级法院管辖。
二、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则演进
1、2022年管辖规则调整后归基层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属于“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之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应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司法案例【(2022)沪73知民初961号】、【(2024)渝0108民初3249号】明确,此类案件涉及计算机软件开发费用争议、不涉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属争议,且诉讼标的额属于基层法院管辖范围。因此,应当由有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上述案件适用基层法院管辖规则,体现了新规对管辖层级的调整。
2.与技术合同管辖规则的衔接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四十三条,技术合同纠纷“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但特别强调“其他司法解释对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属于新司法解释且专门针对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其效力优先于技术合同司法解释现行有效的一般性规定。
二、例外情形下的中级法院管辖
1、标的额超过基层法院管辖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下限通常为1亿元/5亿元(具体地区有差异),若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标的额超过基层法院管辖上限(例如上海基层法院无标的额限制,部分地区基层法院管辖上限一般为500万元/100万元),则应由中级法院管辖。
2、案件特殊复杂性或提级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第四条允许基层法院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报请中级法院提级审理。
3、北上广知识产权法院对计算机软件案件的专属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北京、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计算机软件民事第一审案件;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广东省内计算机软件民事第一审案件。
例如,【(2024)京02民辖终95号】案中,法院基于知识产权法院的专属管辖规则,否定基层法院对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的管辖权。在【(2020)沪0115民初21636号】案中,法院明确指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应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三、管辖规则的排他性效力
专属管辖排除协议管辖和普通地域管辖规则,需要注意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交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基层法院均有管辖权,但需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标准的通知》确定的基层法院名单执行。
如【(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47号】案例中,当事人约定由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管辖的条款因违反知识产权专属管辖规定被认定无效。
四、结论:
自2022年5月1日起,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原则上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涉及标的额超过基层法院管辖标准、存在特殊复杂性或符合提级审理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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