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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共同所有:约定份额不如明确收益分配

副标题-知识产权共有中的收益分配问题

 

作为一名执业十余年的知识产权专业律师,持有法律职业资格与专利代理师双证,已为幸为茅台、习酒等知名企业提供过知识产权维权法律服务,日常处理大量专利、商标、著作权等专业案件。今天,就想结合法律规定与实务经验,探讨一个常见但容易被忽略的问题:在专利共同所有的情况下,当事人通过协议约定各自的权属份额,究竟有多大实际意义?

[朱彬]律师(济南执业律师),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与案件代理服务。如您有明确法律纠纷需委托代理,或案情复杂需深入法律分析,可添加本人微信或致电:[15966661059] (添加时请注明:案件类型+城市)。


在民事领域,共有分为共同所有和按份共有。对于知识产权的权属共有,我们常常会遇到一个现实问题: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可以由多个主体共同所有,那么在共同所有的情况下,各主体能否通过协议约定各自所享有的权属份额呢?

更进一步,如果几个共有人约定按照比例享有知识产权,比如甲占50%、乙占30%、丙占20%,当其中一方许可第三人实施并获取收益时,所获得的收益是否应当按照这个比例进行分配?

经过思考,我认为单纯约定权属所有权按照份额共有并无多大实际意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不像是公司法中的股权,不会产生按份额享有表决权等问题。真正有意义的是当知识产权被实施后所产生的收益分配问题。约定收益的分配比例,才更符合当事人的实际需求和意图。

法律规定究竟如何?

《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按份共有。这说明在一般财产权中,权属的按份共有是被允许的。知识产权作为准物权,可能适用类似规则,但知识产权的特性在于应用和实施,所以更重要的是按份共有延伸出的收益分配规则。

下面我们看看知识产权各领域的具体规定:

1、著作权领域的规定

《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这里的关键是"合理分配"。在无约定的情况下,如何才算合理分配?这实际上将问题抛给了法官,由司法裁量确定分配比例,而这未必与当事人所认为的"份额"挂钩。反过来说,如果有明确约定按份额享有权属,法院很可能支持按照约定比例分配收益。

2、商标法领域的规定

《商标法》第五条仅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对共有情况下的具体权属比例和收益分配,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留下了约定空间。

3、专利法领域的规定

《专利法》第十四条规定,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共有人可以约定权利行使方式;没有约定的话,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但其他行使方式需要全体同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2020年最高法的一个案例((2020)最高法知民终954号)进一步明确:专利权共有人对权利行使没有约定时,共有人之一单独实施专利,其他共有人主张分配收益的,法院不予支持。这意味着,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一方共有人可通过两种方式直接获取经济利益:一是单独实施共有专利;二是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但只有在后一种情形中,才有对收益进行分配的要求。

由此可见,如果发生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情形,事先有明确约定份额的情况下,按照份额分配使用费是有法律依据的。

4、技术合同领域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做出了更明确的区分:当事人对技术成果的权属约定有比例的,视为共同所有,其权利使用和利益分配按共有技术成果的有关规定处理,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而当事人对技术成果的使用权约定有比例的,法院可以视为当事人对实施该项技术成果所获收益的分配比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这一规定非常清晰地区分了权属比例和收益分配比例,也暗示了在法律实践中,后者比前者更具实际意义。

实践中的思考

总结来看,虽然法律上专利共有默认是共同共有,但当事人完全可以通过协议约定按份共有,或者直接约定利益分配的比例。这种约定不仅能明确各方权益,避免纠纷,更能促进专利的有效实施和收益合理分配。

我想强调的是,当多个主体共同拥有知识产权时,与其纠结于法律上如何界定各自的"权属份额",不如直接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实施该知识产权所产生的各种收益如何分配。这才是当事人真正关心的问题,也是最容易引发纠纷的环节。

当事人签订协议约定"权属份额",其真实意图往往是为了解决收益分配问题。既然如此,何不直接约定收益分配比例?这样不仅更符合实际需求,也能避免因法律概念理解不同而产生的歧义。

结语

在知识产权共有关系中,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而从实践角度看,约定收益分配比例比约定权属份额更具有实际操作意义。当您与他人共同拥有专利等知识产权时,不妨在合作协议中直接明确各类收益的分配机制,这将为未来的合作奠定更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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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彬律师简介:
  • 朱彬律师
  • 朱彬:律师|专利代理师,执业于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系山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获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除具备法律专业学历背景外,又获得计算机专业学士学位。

    专业领域:知识产权(含商标、专利、版权、不正当竞争等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网络侵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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