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标题:多等级伤残(多处伤残)的赔偿计算
摘要: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医疗损害赔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等各类人身损害案件中,受害人往往存在多处伤残。目前国家层面并未对多等级伤残的赔偿计算做出统一规定,各地法院在实践中形成了不同的操作规则。
好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逐渐形成了一套相对成熟的计算共识:在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指数基础上,加上其他伤残的赔偿附加指数,以此确定总的伤残赔偿系数。
本文结合山东省的具体做法,梳理了多等级伤残赔偿的计算逻辑,并对比了北京、上海、浙江等多地的适用标准,旨在为同行和当事人提供清晰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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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山东省多等级伤残的计算标准
在山东省,处理多处伤残赔偿案件主要依据2001年2月2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明确规定:
“多处伤残的,确定残疾者生活补助费赔偿比例时,以评定的最高伤残等级赔偿比例为基数。其他伤残II-V级的,每增加1处,增加赔偿比例4%;VI-X级的,每增加1处,增加赔偿比例2%;增加的赔偿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最高赔偿比例不得超过100%”
简而言之,山东省采用"基础+附加"的计算模式:
①先确定最高伤残等级对应的赔偿比例(如八级伤残为30%)。
②其他伤残按等级高低附加计算:二至五级伤残每处加4%,六至十级伤残每处加2%。
③附加比例总和不超过10%。
④总赔偿比例不超过100%。
二、多级伤残赔偿计算的源头依据
这一计算方法最初来源于已废止的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号:GB 18667-2002)附录B中的规定。该附录提出了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计算公式:
C=Ct×C1×(Ih+∑Ia,i)
其中,C为伤残实际赔偿额,Ct为伤残赔偿总额,C1为赔偿责任系数,Ih为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指数,Ia为伤残赔偿附加指数。
公式看似复杂,但核心很简单:以最重的一处伤残为基础,其他伤残按一定比例附加计算,且附加比例总和不超过10%。
三、对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公式中伤残赔偿附加指数Ia的解读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Ia与伤残赔偿指数Ih不同,对于伤残赔偿指数有明确的规定,不同伤残等级有相对应比例(指数),而对伤残赔偿附加指数附录B中没有具体说明如何适用,该如何浮动亦没有具体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的附录B(资料性附录)中规定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公式中的Ia,是指在有多个伤残等级时,由于只计算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其他伤残等级不再单独计算相应的伤残赔偿指数,而是每增加一处伤残按“特定的赔偿比例”计算,该特定的赔偿比例是附加计算的,因此被称为伤残赔偿附加指数。用百分比表示,伤残赔偿附加指数的取值范围为0≤Ia≤10,也就是说对其他伤残等级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必须小于等于10%。但是对于最高伤残等级是一级伤残的,即使存在其他伤残等级,其他等级伤残赔偿附加指数被吸收,不再进行相加计算,这是最高等级为一级伤残时区别于其他伤残等级的特殊之处。
四、各地对“附加指数”的规定(简要对比)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确存在适用标准不统一的情况,即使对伤残赔偿附加指数采取固定取值计算法,由于伤残等级没有对应比例(指数),对Ia(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各地做法也不统一,有的是在取值范围内由法官自由裁量;有的是五级以下一个固定值,五级以上一个固定值。伤残赔偿附加指数适用标准不统一,导致同样的伤残等级计算出的伤残赔偿金金额却不同,这既不利于当事人切身利益的保障,也不利于法律适用的统一。
以下为本律师收集整理的全国多地(北京、上海、山东、浙江、天津、山西、内蒙古、四川)规定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数值规定:【备注,如前所述,基本分为两种方式】
1、固定比例法(如山东、北京、上海、浙江)
北京:二至五级每处+10%,六至十级每处+5%,总附加≤10%;
上海:二至五级每处+4%,六至十级每处+2%,总附加≤10%;
浙江:与山东类似,二至五级每处+4%,六至十级每处+2%。
2、按等级递减法(如天津、山西、四川、内蒙古)
天津:按附加伤残的赔偿指数的 1/10 累加;
山西、四川:二级+9%、三级+8%……十级+1%;
内蒙古:类似山西,但表述略有差异。
五、结语
作为一名山东律师,我在处理多等级伤残案件时,会特别关注本地高院的规定,并结合鉴定结论、责任比例等因素,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也希望未来能有更统一的国家标准,减少地区差异带来的不公。
(注:本文对山东省司法实践的分析基于个人办案经验和对相关规定的理解,未进行大规模案例检索,如有不准确之处,欢迎同行指正交流。)
附全国多地规定内容:
一、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事务操作指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15.10.01 发布 2015.10.01 实施
第157条 受害人形成两处以上不同等级伤残,计算伤残赔偿增加指数分别为:二级为10%,三级为9%,四级为8%,五级为7%,六级为6%,七级为5%,八级为4%,九级为3%,十级为2%。
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关于伤残评定问题研讨会的会议纪要---京高法发〔2018〕522号
2.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伤残等级者,需综合计算累计伤残赔偿指数,具体计算方法如下:累计伤残赔偿指数=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的确定:六~十级伤残,每增加一处,增加5%;二~五级伤残,直接增加10%。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不得超过10%;累计伤残赔偿指数不得超过100%。
3.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时,应当在委托函中写明鉴定事项包括评定受伤人员伤残等级和赔偿指数。受伤人员有一处伤残的,鉴定机构在鉴定报告中直接写明伤残等级和赔偿指数;受伤人员有多处伤残的,鉴定机构在鉴定报告中分别写明各处伤残的等级以及累计赔偿指数。
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11.12.31 发布 2011.12.31 实施
16. 多处伤残的等级计算。
受害人有多处伤残的,对其的伤残等级应当叠加计算。但在计算时,其系数上限不得达到上一个级别的伤残等级。一般情况下,可以参照最高级别伤残系数+附加指数(大于等于0,小于等于10%,2、3、4、5级附加指数为每处4%,6、7、8、9、10级附加指数为每处2%,但累计小于等于10%)公式予以计算,但不宜直接在判决中出现计算公式。
四、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的通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津高法〔2017〕14号2017.01.19 发布 2017.01.19 实施
4.伤残赔偿指数
一级伤残的伤残赔偿指数为100%、二级伤残为90%,以此类推,至十级伤残为10%。
受害人构成多处伤残的且最高伤残等级非一级伤残的,在最高伤残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的基础上,每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附加指数,按所增加伤残的伤残赔偿指数的十分之一确定,附加指数之和不超过10%,总赔偿指数不超过100%。
例如:某受害人经评定为十级、九级、八级、六伤残各一处,则该受害人伤残赔偿指数的确定方法为:最高伤残等级六级伤残,系数为50%;十级、九级、八级伤残各一处,附加指数为1%+2%+3%=6%;总赔偿指数为50%+6%=56%。
五、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浙高法审〔2022〕2号2022.08.24 发布 2022.08.24 实施
24.一级伤残的伤残赔偿指数为100%,二级伤残为90%,以此类推,十级伤残为10%。受害人有多处伤残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以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指数为基数,属二级至五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附加指数4%;属六级至十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附加指数2%。存在一级伤残时,其他等级被吸收,不再计算附加指数。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伤残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
六、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办案指引---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晋高法〔2020〕34号2020.06.15 发布 2020.07.01 实施
21.受害人的伤残等级对应的伤残赔偿系数为:一级伤残为100%,二级伤残为90%,以此类推,十级伤残为10%。
受害人构成多处伤残且最高伤残等级非一级伤残的,以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系数为基数,按以下方法增加赔偿系数:二级伤残增加10%,三级伤残增加9%,以此类推,十级伤残增加2%。但增加赔偿系数的总和不超过10%,总伤残赔偿系数不超过100%。
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02.22 发布 2001.02.22 实施
(2)残疾者生活补助费赔偿标准,参照《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确定的伤残评定等级或伤残指数,按照侵害行为发生地的地市(省直辖市)政府公布的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I级伤残给予100%的生活补助费,X级伤残给予10%的生活补助费,相邻两级赔偿比例级差为10%。
多处伤残的,确定残疾者生活补助费赔偿比例时,以评定的最高伤残等级赔偿比例为基数。其他伤残II-V级的,每增加1处,增加赔偿比例4%;VI-X级的,每增加1处,增加赔偿比例2%;增加的赔偿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最高赔偿比例不得超过100%。自定残之日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年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年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八、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赔偿项目审核认定标准汇编---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1.11.30 发布 2022.01.01 实施
(1)一级伤残的伤残赔偿指数为100%,二级伤残为90%,依此类推,至十级伤残为10%;受害人构成多处伤残的,在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基础上,对附加伤残等级为二至十级的,分别按9%、8%……1%累加,累加总计不超过10%,总伤残赔偿指数不超过100%。
九、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的通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川高法〔2019〕215号2019.09.20 发布 2019.09.20 实施
第二十五条【多处伤残受害人的残疾赔偿系数】多处伤残的受害人,其残疾系数以评定的最高一级为基数,对附加伤残等级为2-10级的,分别按0.09、0.08、0.07、0.06、0.05、0.04、0.03、0.02、0.01累加,累加总计不超过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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