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什么情况可以称之为“工伤”?
一、引言
在职场中遭遇意外伤害后,许多劳动者会直接提出“我的工伤如何赔偿”这一问题。然而,当面对这个问题时,我也一脸茫然,因为实在难以作出回答。如果真要作出解答,想必应该会出现类似于解答下面的问题一样的思路:【树上十只鸟,猎人开枪打死了一只,树上还剩几只鸟?】在解答这个问题时应该有这样的质疑:枪是无声枪吗?其他鸟听力正常吗?智力正常吗?有没有情侣鸟主动殉情的?被打死鸟会不会挂在树上?……。
言归正传,“工伤”并非所有工作场景下受伤的统称,其法律称呼用语是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解决的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而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因工负伤后,依法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所给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因此,认定需严格遵循《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且与劳务关系、承揽关系中的损害赔偿存在本质差异。本文将从法律关系、认定标准、赔偿程序等角度,厘清工伤与其他侵权责任的边界。
二、工伤的法律定义与核心要件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劳动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需存在经法律确认的劳动关系(如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等)。
2、工作关联性:伤害需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场所内发生,或符合法定延伸情形(如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责的交通事故)。
3、非排除情形:排除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自杀等主观恶意行为(《条例》第十六条)。
所以,根据以上《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可以说并非在工作中所受的伤,都可以称之为“工伤”,比如劳务关系(个人间临时雇佣)与承揽关系(独立完成工作成果)中的伤害则不适用工伤程序。
三、劳务关系、承揽关系中的损害赔偿与工伤赔偿的区别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承揽关系,这几种关系下,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所产生的责任是不同的,所适用的法律、赔偿程序、计算依据也不尽相同。对于各种关系的区别,网络上有大量的文章进行了介绍。下面本律师汇总一下几个法律知识点:
1、正常的工伤程序,不考虑职工是否有责任及责任大小的过错问题,也不考虑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的赔偿标准问题,而且在劳动能力鉴定时(即俗称的“伤残等级”)所适用的鉴定标准相对于其他伤害更容易被鉴定为伤残。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工伤正常程序比按照侵权赔偿损害的数额高一点,但是由于其程序较多,相应的赔偿时间也较为漫长。赔偿计算时,索要的赔偿项目有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在侵权案件中称之为“误工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2、劳务关系、承揽关系下,就要考虑过错了。这两种关系下发生的事故伤害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能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理。这样的纠纷赔偿标准和交通事故案件的赔偿计算方式一致,鉴定标准也一致,比如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等等。所以单从赔偿项目说法上就可以看出与劳动关系是不同的,而且需自行承担举证责任,赔偿金额可能因责任比例而减少。
提示:工伤程序虽赔偿金额较高,但流程复杂、周期较长,需尽早启动法律程序。
四、工伤赔偿程序与项目
1、劳动关系下,一般也就是职工在公司、个体户等经工商登记的单位发生的事故伤害,需要在事故发生一年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认定工伤后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即伤残等级的鉴定)。但是对于存在劳动关系,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不受理。超期一年未申请工伤认定的,无法再进行正常的工伤程序,只能以民事侵权责任事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2、赔偿程序
必经步骤: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支付待遇。
程序特点:无过错责任(不追究劳动者过失)、赔偿标准统一(不分城乡户籍)、鉴定标准相对宽松。
3、主要赔偿项目
·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同误工费);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根据伤残等级);
·工亡情形下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
结语:工伤认定与侵权赔偿的本质区别在于法律关系的性质与归责原则。正基于此,上来就断定自己是工伤,询问怎么赔偿,这显然是没法回答的。唯有准确适用法律,方能高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后附部分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关系中的侵权责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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