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涵盖涉及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若夫妻仅对解除婚姻关系有争议,财产无分歧或暂不想处理,法院可只审理婚姻关系。但实际中,为避免后续财产纠纷,多数当事人会在离婚诉讼中要求一并处理。
那么,如果原告特意在离婚时不就财产分割提出诉讼请求,而只是要求解除婚姻关系,作为被告又想一并处理财产问题,这时候被告应如何应对呢?是否可以提出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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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回答上面的问题,需要了解离婚诉讼的特征。离婚案件属于复合之诉,围绕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争议焦点进行审理,每个争议焦点都可以单独成为一个诉讼案件。不过,如果任何一方对上述争议焦点全部或者其中一部分存有争议,则法院就会进行全面审查。正如前面问题,离婚诉讼重点在于解除婚姻关系,财产分割为附带请求。若有一方提出财产分割,此时法院应当进行全面审查,查明夫妻财产状况,审理后作出裁判。
因此,在开庭审理时,对于原告未提出的财产分割诉讼请求,即使是在答辩时提出,法庭也应作为诉的合并一并处理。
这一点最为权威的指导意见可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法发〔2018〕12号)第3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一并处理。对财产分割问题确实不宜一并处理的,可以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再比如可以参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民代理和离婚案件分案审理问题的解答》第二条第1项的规定,在离婚案件审理中,对能够查明并可以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含夫妻双方与未成年子女共有的财产)和共同债务,应在离婚案中一并处理。
还有广东省高院发布的《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规定的更为明确:“(1)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一并审理所涉及的未成年子女抚养、探望和财产事项。(2)原告起诉时仅请求判决离婚的,可以视为一并概括请求处理未成年子女抚养、探望和财产等事项。原告起诉时未提出未成年子女抚养、探望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其明确未成年子女抚养、探望方案。(3)原告起诉时未提出分割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认为没有合理理由的,应当要求其明确分割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
特殊情形下不予处理的情形:
1、双方当事人明确同意不分割财产
若原、被告均同意暂不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可不作分割。未在离婚纠纷中处理的夫妻财产,当事人一般可通过离婚后财产纠纷进行处理。
2、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财产
若财产涉及子女、父母或其他第三人权益(如属于尚未分割的遗产),法院不会在离婚诉讼中直接处理,需另案解决。
结论:
被告无需提起反诉,可直接在离婚诉讼答辩时一并请求分割财产。
题外话:
上面介绍了关于婚姻关系的解除和财产分割两个诉讼请求的处理规则,一般情况下是一并进行处理的,但是也存在不能一并处理的情形。但是,对于未成年子女抚养关系的处理是否能和财产分割一样能够与婚姻关系解除分别处理呢?答案是否定的。
在这里可以参考北京市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指导意见: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第六条规定,“当事人未就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且在离婚案件中未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予以释明;经释明当事人不提出相应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依职权对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进行处理。”该规定直接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在离婚案件中一并处理作为人民法院依职权处理的范围。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解答》第12问中载明:“当事人就子女抚养问题未达成一致,又坚持不要求人民法院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可以判决不准予离婚。”这里更加明确,离婚纠纷中子女抚养问题是必须要处理的,如果当事人不要求处理,法院直接判决不准予离婚,这个要点在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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