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宁波5月龄女婴小洛熙在心脏手术后离世的事件,牵动了无数人的心。从术前医生口中“成功率极高”的“入门级手术”,到手术时长莫名翻倍、孩子最终未能醒来,直至家属披露的尸检报告与术前诊断存在巨大出入……每一个细节的披露,都叠加着一份沉重的悲痛与巨大的疑问。我们为这个幼小生命的逝去深感痛心,也与所有关注此事的人们一样,渴望一个清晰、公正的答案。
然而,类似的悲剧和由此引发的激烈纷争,在现实生活中并非孤例。当“救死扶伤”的初心被可能存在的草率、逐利或仅仅是难以言说的系统性疏失所侵蚀时,其产生的信任裂痕与情感创伤是难以弥补的。损害,尤其是死亡,具有不可逆性,这天然地会将诊疗过程中任何一点不寻常的迹象,在事后被痛苦放大,最终演变成难以调和的医患矛盾。
作为从事民商事业务的律师,每年都会处理几起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这类案件专业性强、程序复杂,当事人往往又处于情绪焦虑、信息不对称的困境中,我深知患者在面对医疗损害时的无助与焦虑。通过多年的实务积累,我总结了一些处理这类案件的关键要点,我想用尽量直白的语言,给面临医疗纠纷的朋友一些实实在在的参考。
[朱彬]律师(济南执业律师),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与案件代理服务。如您有明确法律纠纷需委托代理,或案情复杂需深入法律分析,可添加本人微信或致电:[15966661059] (添加时请注明:案件类型+城市)。
一、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立即封存病历
一旦对诊疗结果有疑问,脑子里冒出的第一个念头,就应该是:封存病历。
为什么这么急?因为病历是医疗过程最原始的证据。人都有趋利避害的本能,医护人员在诊疗结束后并不会马上写完所有记录。如果事后发生纠纷,不排除个别医务人员在“完善”病历的过程中,增加对自己有利的内容,删减或修改不利的部分。到那时,你看到的可能已经不是当时的真实情况。
怎么封存病历?
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封存必须在医患双方都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可以封存原件,也可以封存复印件,由医院保管。
哪怕病历还没写完,也要先把已完成的部分封存起来,等后续写完再继续封存。
记得让医院出具封存清单,双方签字或盖章,各执一份。
二、如果涉及患者死亡,务必慎重考虑尸检
这是很多家属情感上难以接受、但又极其关键的一步。
如果患者去世,且你对死因有质疑,尸检几乎是明确死因、进行后续鉴定的唯一途径。
很多家庭因为“入土为安”的传统观念,或是不忍心再动逝者,而拒绝尸检。但这样一来,死因无法确定,司法鉴定机构往往无法受理医疗过错鉴定。我曾经接手过一起案例,家属因不忍心而拒绝尸检,后来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司法鉴定机构直接退回申请,理由很简单:“无法确定死因,不能进行医疗过错鉴定。”
法律规定:《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延长至7日。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三、如何寻找医疗过错?从“病历”和“资质”入手
医疗过错一般分两类:
违反法律法规:这类相对容易识别,比如医生无证行医、超范围执业等。
违反诊疗规范:这部分更为专业和复杂,这类涉及专业医学知识,往往需要借助鉴定或专家意见。我国目前有《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等大量专业文件,此外还有各专业学会制定的指南、专家共识、指导原则等。这些文件虽未被明确列为“诊疗规范”,但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采纳作为判断医疗行为是否合规的标准。
(一)病历是关键突破口
如果病历存在伪造、篡改、隐匿等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可以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如何发现病历问题?
全面理解病历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病历资料”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根据规定,病历资料包括医疗机构保管的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此外,《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也分别对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的内容作出了详细规定。
留意细节矛盾:比如手术医生签名与实际操作人不符、时间记录对不上、关键页面缺失、字迹明显不一致、打印病历中有突兀的手写添加等。
多方比对:我曾代理过一个案子,通过对比护士交班记录和医生病程记录,发现同一时间患者情况描述完全相反,最终认定医院伪造病历。
(二)医疗机构和医生的资质同样重要
我去年代理的一起肠镜穿孔案件,就很能说明问题:
患者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做无痛胃肠镜,结果肠穿孔。我们调查后发现:
该中心根本没有核准开展“消化内镜”的诊疗科目;
操作医生执业地点在另一家卫生室,属于违规跨机构执业;
该医生执业范围是“内科/全科”,并不包括“消化内镜”专业。
这些都属于明显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直接作为主张过错的依据。
所以,不仅要注意医生个人技术,更要留意医疗机构是否有相应资质、医生是否合规执业。
四、鉴定之路的选择:理解“医疗过错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的天壤之别
当进入法律程序,鉴定往往是定纷止争的核心。这里存在一个至关重要的选择,也常是公众的认知盲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或称医疗过错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两条截然不同的路径。
宁波卫健委回应“小洛熙事件”时提及的“医疗事故鉴定”,是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的行政色彩浓厚的鉴定。它主要回答“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及事故等级,门槛较高,结论非“是”即“否”。然而,在民事赔偿诉讼实践中,自《侵权责任法》到《民法典》,主流和更有利于患方的路径是 “医疗过错鉴定”。
二者的核心区别在于:
目的不同:医疗事故鉴定重在定性“事故”,服务于行政处罚;医疗过错鉴定重在分析民事侵权责任,服务于赔偿。
范围不同:不构成“医疗事故”的,不等于没有“医疗过错”。很多存在过错、造成损害但因后果未达严重标准而不构成事故的情形,通过医疗过错鉴定仍能获得法律救济。
结论用处不同:医疗事故鉴定结论需要法官再次转化才能确定赔偿比例;而医疗过错鉴定直接围绕《民法典》要件,分析①有无过错、②过错与损害有无因果关系、③原因力大小(全责、主责、次责等),法官可直接据此判决。
简单说,对于想获得民事赔偿的患者而言,医疗过错鉴定是更直接、更常用、也更精准的工具。 在诉讼中,律师的重要工作之一就是引导法院委托进行医疗损害过错司法鉴定,并提出明确的鉴定事项。
五、医疗过错的鉴定事项
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医疗损害鉴定往往是厘清事实、划分责任的核心环节。这一过程并非笼统地确定“医院有没有错”,而必须聚焦于若干法定的关键问题,其结论直接关系到赔偿责任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委托鉴定必须有明确的指向。通常,鉴定需要围绕以下三个核心事项展开:
1、诊疗行为有无过错:即医疗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诊疗规范的要求。
2、因果关系及原因力:过错行为与患者所遭受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存在,该过错是导致损害的全部原因、主要原因、次要原因,还是轻微原因。
3、告知义务履行情况: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了法定的说明义务,并取得了患者或其近亲属的明确同意。
该解释第十二条进一步明确,鉴定意见会对原因力作出具体界定,如全部、主要、同等、次要、轻微或无因果关系,这直接决定了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
同时,《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也规定,正式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必须详细论述四大内容:(一)是否存在医疗损害及损害程度;(二)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三)医疗过错与医疗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四)医疗过错在损害结果中的责任程度。
六、调解也是一种途径,但要知道怎么调
各地设立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医调委)是诉讼之外的解决渠道。调解过程中也可以委托鉴定,程序相对灵活。但要注意:
调解需双方自愿;赔偿金额较小、争议不大的,可能较快解决。但对于复杂案件,如果争议大、赔偿额高,医院可能权限有限,尤其是医院不愿承认错误的案例,最终还是需要鉴定或诉讼来确定责任。
七、最后,了解这些法律条文对你很有帮助
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第六章专门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为患者维权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其中几个关键条款:
第1218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1219条:医务人员必须向患者充分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必须取得患者明确同意。
第1222条:违反法律法规、隐匿病历、伪造篡改病历的,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上面这些法律条文不仅是纸面上的规定,更是我们打赢医疗纠纷案件的有力武器。我曾代理的一起产科案例,正是利用“未尽告知义务”这一条款,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理赔偿。
写在最后
医疗损害纠纷,是人类社会中最复杂、最情感撕裂的冲突之一。它横跨医学与法学两座专业高墙,信息壁垒极高。患者家属独自面对时,常感蚍蜉撼树。
我写下这些,并非渲染对立,而是希望提供一个清晰的“路线图”。从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封存病历),到艰难的科学决策(尸检),再到专业而精准的法律攻防(病历审查、鉴定选择),每一步都环环相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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