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管辖权往往是双方交锋的第一道程序关卡。尤其是用人单位,在面临劳动者于异地提起仲裁时,常会首先考虑管辖是否恰当。最近,本律师就遇到一个典型案例:
某公司因其业务特性,长期通过承揽形式使用一名异地人员在多地从事短期、项目性安装工作。该人员工作地点不固定,具有极强的临时性和流动性。后该人员在某一城市工作中受伤,随之引发劳动纠纷。为确认劳动关系以便认定工伤,该人员在事发地提起了劳动仲裁。
对公司而言,其注册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均不在此地,且认为该地并非劳动合同履行地,赴外地应诉不仅路途遥远,成本也高。因此,公司第一时间向受理此案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管辖权异议。
然而,仲裁委员会经审查后,以《决定书》的形式驳回了该异议。此时,公司面临一个非常现实且紧迫的疑问:对于这份驳回管辖权异议的《决定书》不服,能否就此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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