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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一方总想找出另一方的“小三”,意义何在?

在不少当事咨询者中,都是问以下类似的问题:怀疑对方有“小三”,如何寻找这方面的证据。

比如,下面这个咨询者的问题:

“问:我怀疑我对象有小三,我该怎么办?

我:你想做什么?

问:想找他(她)出轨的证据。

我:找到了的话,你打算做什么?

问:想离婚。

在离婚案件中,努力寻找另一方出轨的证据,有没有必要?本文将给出答案。经常和“出轨“一起被提及的类似用语比如“婚外情”、“非法同居”、“不正当关系”等。

首先,我想说回答这样的问题,确实很累,因为问过来问过去,不知道对方想做什么(即律师真正能帮助她从法律上做点什么)。其次,最后知道了原来是想离婚,那离婚和“出轨”、“婚外情”等有没有必然联系呢?

之前在我的微信公众号文章中介绍过,离婚案件基本会围绕感情是否破裂、孩子抚养权及抚养费、财产如何分割,这几个问题进行。下面一起来分析一下,假定一方有第三者,在离婚案件中会有哪些帮助?

一、感情破裂方面

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由以上情形可知,对于离婚法定条件如果存在“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可以判决离婚。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离婚的法定条件】、第四十六条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但对于认定“同居”这一点,取证是非常难的,比如怎么证明“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是持续多长时间?怎么算稳定?所以法院对于同居的认定是比较慎重的。比如,在王宝强离婚案中,法院认定马蓉与他人存在婚外不正当关系,马蓉的行为比较接近第二条,但是“出轨、婚外情、不正当关系”等用语以及“一夜情”和“约炮”等不正当行为并不等同于婚姻法规定的“同居”行为,所以由于没有马蓉和宋喆同居的证据,王宝强的上诉才被驳回。

所以,如果说对于离婚认定感情破裂有帮助的话,应当是寻找另一方与第三者之间“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样的证据,而不是单纯的出轨、发生关系。

二、对于抚养权,是否有帮助

关于子女的抚养,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一般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孩子处于哺乳期内,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对于在两周岁以上的,要看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以及哪一方更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所以,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有过错会一定导致丧失抚养权,也没有规定没有过错的一方,势必会得到孩子的抚养权。

三、对于财产分割的影响

婚姻法对此作出如下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所以,如同与抚养权的争夺一样,过错方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没有任何关系,过错方不会因此而少分而不分。

另,《婚姻法》规定:只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

综上,由以上夫妻感情、孩子抚养权、财产分割三个方面来看,有出轨、不正当关系等对离婚案件并没有较大的影响,而如果存在不以夫妻名义长期、稳定的“同居”行为,才会被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过错,也仅仅会被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而已。

四、非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最后,如果另一方真存在“同居”这种过错,非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里仅仅是损害赔偿的权利,这种损害,一般是指过错方对非过错方造成的精神损害,而非物质损害。根据司法实务,这种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一般不会太高。法院一般会根据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情况,综合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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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彬律师简介:
  • 朱彬律师
  • 朱彬:律师|专利代理师,执业于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系山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获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除具备法律专业学历背景外,又获得计算机专业学士学位。

    专业领域:知识产权(含商标、专利、版权、不正当竞争等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网络侵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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