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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个虚构的案例,引出三个核心问题
二、第一个问题:著作权登记证书,到底能不能证明你是权利人?
三、第二个问题:对方销售日期早于我的“首次发表日期”,是不是就不侵权了?
(一)侵权判断的第一步:先看“接触”
(二)侵权判断的第二步:再看“实质性相似”
(三)两个判断步骤,顺序不能乱
四、第三个问题:如果对方真是自己画的,是不是就没事了?
五、回到案例:两种结果,关键看证据
六、写在最后:几点实在的建议
一、一个虚构的案例,引出三个核心问题
假设有这样一位美术作品(也是一种实物产品图)的作者,他手头有一本著作权登记证书,上面写着:
创作完成日期:2024年8月15日
首次发表日期:2025年5月20日
登记日期:2025年9月10日
这位作者发现,淘宝上有一家店铺在2025年2月就开始卖和他作品极其相似的产品——比他的“首次发表日期”还早了三个多月。
问题来了:对方的销售日期早于他的“首次发表日期”,是不是意味着对方不可能侵权?
很多人第一反应是:“对啊,他的作品都还没发表,对方怎么可能接触到?肯定不侵权。”
但事情没那么简单。要回答这个问题,得先搞清楚三件事:
1.著作权登记证书到底有多大用?
2.侵权判断到底怎么判?先看什么、后看什么?
3.如果对方说“我是自己画的”,那还算不算侵权?
下面一个一个说。
二、第一个问题:著作权登记证书,到底能不能证明他是权利人?
很多权利人把登记证书当成“铁证”,觉得有了这个证,法院就该认定是著作权人。
这是个不小的误会。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写的很清楚:著作权登记证书、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等,都可以作为证据。
注意措辞——“可以作为证据”,不等于“铁证”。
为什么这么说?
因为著作权登记有个特点:形式审查。
版权局在登记时,不会去核实你填的创作完成日期是真是假,也不会去查你是不是真的原创。你填什么,只要格式没问题,基本就能下证。
这意味着什么?
意味着登记证书上的日期,不一定经得起推敲。
如果一个被告拿出了相反的证据——比如证明了在所谓“创作完成日期”之前,市面上就已经有了一模一样的作品——那你这本证书的证明力就会大打折扣。
更极端的情况是:有些人作品明明是抄的,却抢先登记了个证书,反过来拿着证书去告真正的原创作者。这种情况虽然不多见,但在实务中确实发生过。
所以,想打赢官司,光靠一本证书远远不够。
创作底稿、原始文件、创作过程的记录、最早公开发表的证据——这些东西才是真正能夯实权利基础的“硬货”。
三、第二个问题:对方销售日期早于他的“首次发表日期”,是不是就不侵权了?
这是整个文章里最核心的问题。
很多人把“首次发表日期”和“权利产生日”搞混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产生,不需要登记,也不需要发表。
在上面的例子里,这位作者在2024年8月15日完成创作的那一刻,著作权就已经属于他了。2025年5月20日是“首次发表”,2025年9月10日是“登记”——这两个时间点都跟“权利什么时候产生”没有关系。
所以,对方的销售日期在首次发表之前,不等于对方不侵权。
那到底怎么判断?
著作权侵权判定的核心规则是“接触+实质性相似” 。
这里面有个判断顺序的问题,很多人搞反了。
(一)侵权判断的第一步:先看“接触”
要认定侵权,首先要确认被告有没有接触过原告的作品,或者有没有接触的可能性。
那“接触”怎么判断?要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作品已经公开发表了。
如果原告的作品发表时间早于被告的创作或销售时间,法院一般会推定被告有接触的可能。这时候举证责任会转移到被告身上——被告得证明自己没接触过,或者作品是独立创作的。
第二种情况:作品没有发表,或者发表时间晚于被告的行为时间。
就像前面那个虚构的案例,作品2025年5月20日才首次发表,但被告2025年2月就已经在卖了。
这种情况下,法院不会推定被告有接触。
权利人得自己拿出证据,证明被告确实接触过或存在接触的可能性——比如作品曾通过微信、邮件发给过对方,或者在小范围展示过,或者对方通过某种渠道获取了作品。
简单说:作品发表了,原告不用证明接触,由被告证明没接触;作品没发表,原告得自己证明被告有接触的机会。
(二)侵权判断的第二步:再看“实质性相似”
确认了“接触”这个前提之后,再去判断两个作品在表达上是不是构成“实质性相似”。
什么叫实质性相似?
不是看颜色换没换、细节改没改,而是看整体表达是否雷同。
举个例子。如果原告的美术作品是由一个蓝色图形组成的,被告做的是一个一模一样的图形,只是把蓝色换成了红色——那大概率还是会被认定为实质性相似。
司法实践中,单纯改变颜色通常不被认为具有独创性,这种行为很可能被认定为对原作品的复制。
反过来,如果被告只是借鉴了原告的“创意”或“思路”,但表达方式完全不同,那就不算实质性相似。因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表达,不是思想。
(三)两个判断步骤,顺序不能乱
这里要特别强调一点:“接触”的判断,应当在“实质性相似”之前。
逻辑是这样的:
先问:被告有没有接触过原告作品的可能性?
如果没有——那就算作品长得一模一样,也不构成侵权(可能是独立创作的巧合)。
如果有——再进一步判断:被告的作品和原告的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如果两个都满足——侵权成立。
这个顺序不能反过来。不能一上来就说“两个作品长得像,所以侵权”,然后才去看接触。
因为“接触”是“实质性相似”的前提。没有接触的可能性,长得再像也没用。
四、第三个问题:如果对方真是自己画的,是不是就没事了?
是,但前提是对方能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第十五条明确规定:
“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且有独创性的,应当认定作者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
这意味着:
两个作者完全可能各自独立地创作出几乎相同的作品,而且两个人都享有著作权,互不侵权。
举个例子。如果两个画家都去黄山写生,各自独立地画了一幅几乎一样的迎客松——只要能证明都是独立完成的,两人就都享有著作权,谁也不能告谁侵权。
但是——这个“但是”很重要——被告要证明“独立创作”,举证责任非常重。
光说一句“我是自己画的”没用。你得拿出:
原始手稿、草稿;创作过程的记录;能够证明创作时间的证据;设计思路的演变过程,这些东西。
如果拿不出来,法院很可能会推定“接触”成立,进而认定侵权。
所以,“独立创作”确实是最有力的抗辩,但也是一条很难走通的路。
五、回到案例:两种结果,关键看证据
前面的虚构案例,最终结果取决于证据情况。
结果一:侵权成立
如果权利人能够证明:
作品的创作完成时间是2024年8月15日(有底稿、原始文件为证);
被告在2025年2月之前存在接触作品的可能性(比如作品曾在某个场合展示,或通过某种渠道流出);
被告的产品在整体表达上与原告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
那侵权认定就基本成立。
结果二:侵权不成立
如果被告能够拿出充分的创作证据,证明自己是从零开始独立设计出来的,没有接触过原告的作品——那就算两个作品长得再像,也不构成侵权。
因为“接触”这个要件不成立,后面的“实质性相似”就不用再讨论了。
六、写在最后:几点实在的建议
如果你是权利人:
别只盯着登记证书。把创作底稿、原始文件、创作过程的聊天记录、邮件往来这些都保存好。这些东西在关键时刻比证书管用得多。
另外,如果你的作品还没发表,但已经发给了别人,记得保留发送记录。哪天要维权,这些都是证明“接触”的重要证据。
如果你是被告:
别慌。先看看自己有没有独立创作的证据。如果有,大胆拿出来。如果确实没有,那尽早寻求和解,把损失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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