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围绕人工智能侵权、知识产权、技术合同、数据权益、诉讼证据及刑事责任等问题,提出24条审判意见。其中,我从意见中提取了有关著作权侵权、发明创造的专利授权确权、诉讼文书提交等几个方面个人关注的内容。
(十二)依法规制涉人工智能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侵害他人著作权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量人工智能服务类型、行业特点、训练数据来源、各方参与度、采取的必要措施以及获利情况等因素,依法合理认定人工智能开发者、提供者、使用者的责任。
解读:综合多个因素,合理认定各方责任。
人工智能使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在先作品存在,利用人工智能生成与在先作品实质相似的作品,并且没有合理抗辩理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规定没有把所有AI生成的相似内容都认定为侵权,而是将使用者的主观状态纳入判断。今后的案件可能重点审查:· 提示词中是否直接输入了作品名称、作者姓名或者角色名称;· 是否要求模型“模仿”“复刻”特定作品或风格;· 是否上传在先作品作为参考图、参考文本或者参考音频;· 是否经过多轮调整,持续逼近特定作品;· 生成后是否进行筛选、修改并投入商业使用;· 使用者是否具有接触在先作品的明显可能。
(十四)依法规范涉人工智能发明创造的专利授权确权行为。自然人使用人工智能完成的发明创造,该自然人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应当认定该自然人为发明人。
解读:人工智能本身不能成为发明人。自然人使用人工智能完成发明创造,只有在其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时,才能被认定为发明人。
(十九)依法规制利用人工智能不当取证等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
诉讼参与人提交诉讼文书、案例检索报告等材料如系使用人工智能生成,在提交法庭前应当认真核实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案例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在提交法庭时对使用人工智能辅助情况作出说明,并对有关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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