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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的诉讼主体资格

   个体工商户作为当事人时,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没有字号的,以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如果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则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以上是关于个体工商户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诉讼过程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很可能立案前后个体户的工商登记会进行注销。注销登记意味着个体工商户已经不复存在,这时应依法变更诉讼主体。所以,本文就立案前后两个时间节点来说明一下个体工商户注销前后诉讼主体的变化情况。


一、立案起诉前,个体户注销

立案起诉前,个体户注销,应在起诉前变更诉讼主体,列其经营者为当事人。否则,如果仍以原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字号为当事人,则属于起诉主体错误,法院会驳回起诉。

   参考案例1:信阳笨鸟科技有限公司、胡爱华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3702号:

本院认为,本案原审判决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李建民提交的平桥区凯恩物流园的企业基本信息显示,平桥区凯恩物流园已于2013年6月9日注销。故李建民于2015年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时,平桥区凯恩物流园已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亦不是适格的债务承担主体,一、二审法院对案涉借款债务承担主体的认定,事实不清。第二,……(略)。

参考案例2:平度市玉磊石材厂与平度市洪河石材厂、马晓龙等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2187号: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符合法定条件,被告应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商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本案中,被告平度市洪河石材厂在原告起诉前即已注销,不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因此,原告以平度市洪河石材厂为被告提起诉讼,其主体不适格,不符合起诉条件。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裁定驳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平度市玉磊石材厂的起诉。

二、立案起诉后(包括诉讼中),个体户注销

本律师认为,此时可以以原告的申请变更被告主体为经营者,法院也可以直接依法进行变更。

参考案例1: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3155号:

本院认为,本案在再审审查阶段的主要争议焦点为:原审法院将已经注销的华兰涂料行列为案件当事人,是否存在程序违法或者适用法律错误;……

德高公司申请再审主张华兰涂料行在2017年6月21日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原审法院仍将其列为当事人,程序严重违法。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本案中,在华兰涂料行注销后,虽然一、二审法院仍将华兰涂料行列为当事人,但是也同时列明了经营者王华钦的基本信息,并在开庭之日认可王华钦作为华兰涂料行经营者出庭应诉,该种做法并无不当,且对本案实体判决结果并无实质影响,不构成程序违法或者适用法律错误。德高公司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参考案例2:东莞市博锐特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尤利乌斯·布卢姆有限公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终12号:

本案原审审理期间,华雅衡美商行已经被注销,原审法院仍将华雅衡美商行列为当事人错误。华雅衡美商行系个体工商户,其实际的权利义务承受人为其经营者周素灵,在华雅衡美商行已经注销不能作为本案当事人的情况下,应当将周素灵列为本案的当事人。二审期间,周素灵已以原审被告身份到庭参加诉讼,博锐特公司与布卢姆公司均表示没有异议。因此,本院二审将当事人原审被告华雅衡美商行变更为原审被告周素灵,原审判决有关华雅衡美商行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应予改判由周素灵承担。

参考案例3:上海首窗科技有限公司、王树文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2020)最高法知民终129号/一审(2018)内01民初427号民事判决,一审认为:

首窗公司主张鑫东门窗店实施了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即平开推拉门窗中使用的下开合机构),因鑫东门窗店已注销,故变更案件被告为该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王树文,并主张应由王树文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二审维持原判决。

参考案例4:赵明文与范县香一斋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4126号:

根据本院再审审查阶段查明的事实,由于行政区划发生调整,赵明文所经营的海发批发中心即为一、二审判决中当事人基本信息部分列明的河北省邯山区科贸城海发干调批发中心。海发批发中心系个体工商户,并已于2017年3月20日被注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以其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者为当事人。因此,海发批发中心的责任应由其经营者赵明文承担。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

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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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彬律师简介:
  • 朱彬律师
  • 朱彬:律师|专利代理师,执业于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系山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获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除具备法律专业学历背景外,又获得计算机专业学士学位。

    专业领域:知识产权(含商标、专利、版权、不正当竞争等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网络侵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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