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合同中的一方将合同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作为合同权利的受让人一般会受到管辖约定的约束。此种情况下,原诉讼管辖约定对受让人、债务人是有效的,应按照管辖协议来确定管辖。在原合同没有管辖约定的情况下,合同转让后受让人提起诉讼,应如何确定管辖?请阅读本文。
摘要:合同中的一方将合同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作为合同权利的受让人一般会受到管辖约定的约束。此种情况下,原诉讼管辖约定对受让人、债务人是有效的,应按照管辖协议来确定管辖。在原合同没有管辖约定的情况下,合同转让后受让人提起诉讼,应如何确定管辖?请阅读本文。
摘要:如果销售者想免除其赔偿责任,那么应承担其所承担的举证义务,证实其作为销售者销售行为满足“合法来源抗辩”的两个成立要件:一是侵权产品使用者、销售者的主观善意,二是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否则,因其举证不能时,要承担相应的销售侵权赔偿责任。另外,本案还点明了另外一个问题,即在侵权产品上表明了商标标识,依据该商标标识的所有权并排除仿冒等情况下,可推定其为制造者。
不久前,本律师结合自己处理的一个案件,写了“劳动者违反保密约定,能否要求其承担违约金?”的一篇文章,就所涉及的案件进行了观点分析。具体可看文章内容:ID:56号文章。
现判决结果已出,并公布于裁判文书网。该案一审判决我方承担责任,我方不服提出上诉,后济南中院改判支持了我方的上诉请求。案件涉及多个法律知识点,诸如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用人单位能否要求职工承担商业秘密违约金,高管人员身份以及损害公司权益的认定,涉及知识产权、劳动法、公司法的交叉。不过遗憾的是,该判决仍然没有机会就案件所涉及的多个法律关系的争议焦点进行分析。
摘要: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能不能在原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或者在原告进行取证的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当前情况下,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呈井喷态势,诸多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人进行起诉维权。他们一般选择通过公证方式在当地法院进行起诉,而被告也往往选择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不应该由原告方选择的对其有利的法院进行起诉。以下是笔者整理的原被告双方的不同意见,以及法院的裁判观点。
朱彬:律师|专利代理师,执业于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系山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获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除具备法律专业学历背景外,又获得计算机专业学士学位。
专业领域:知识产权(含商标、专利、版权、不正当竞争等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网络侵权等。
手机:15966661059(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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