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彬 律师|专利代理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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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侵权产品是从制造者处直接购买后,销售者是否可以就此免除赔偿责任?

摘要:如果销售者想免除其赔偿责任,那么应承担其所承担的举证义务,证实其作为销售者销售行为满足“合法来源抗辩”的两个成立要件:一是侵权产品使用者、销售者的主观善意,二是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否则,因其举证不能时,要承担相应的销售侵权赔偿责任。另外,本案还点明了另外一个问题,即在侵权产品上表明了商标标识,依据该商标标识的所有权并排除仿冒等情况下,可推定其为制造者。

案例分享: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保密协议约定而向其主张违约金

不久前,本律师结合自己处理的一个案件,写了劳动者违反保密约定,能否要求其承担违约金?的一篇文章,就所涉及的案件进行了观点分析。具体可看文章内容:ID:56号文章。

现判决结果已出,并公布于裁判文书网。该案一审判决我方承担责任,我方不服提出上诉,后济南中院改判支持了我方的上诉请求。案件涉及多个法律知识点,诸如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用人单位能否要求职工承担商业秘密违约金,高管人员身份以及损害公司权益的认定,涉及知识产权、劳动法、公司法的交叉。不过遗憾的是,该判决仍然没有机会就案件所涉及的多个法律关系的争议焦点进行分析。

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权争议观点

摘要: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能不能在原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或者在原告进行取证的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当前情况下,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呈井喷态势,诸多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人进行起诉维权。他们一般选择通过公证方式在当地法院进行起诉,而被告也往往选择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不应该由原告方选择的对其有利的法院进行起诉。以下是笔者整理的原被告双方的不同意见,以及法院的裁判观点。

律师办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民事诉讼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民事诉讼法律业务操作指引,本文作者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团队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于此,作为个人学习使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的判定:“实质性相似+接触-合理性抗辩我国司法实务中较多采用“实质性相似+接触+合理性抗辩”来判断是否构成侵权,本操作指引也将围绕“实质性相似+接触+合理性抗辩原则”作出指引。

劳动者违反保密约定,能否要求其承担违约金?

---兼谈《劳动合同法》第23-25条修改的必要性!本律师近期接触的一个案件,是关于某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签订了保密协议,协议中约定若劳动者有违反保密约定的行为,要向单位承担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就该问题,引发了本律师的思考,据此成文加以分析。一、劳动者违反保密约定,能否要求其承担违约金?

济南市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更新截止2020年7月)

摘要: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目前比较混乱,国家大的层面已经形成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三个地方知识产权法院,以及各地的知识产权法庭。对于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由于各高院可以根据本省具体情况制定管辖规定,所以基层人民法院是否具备一般知识产权案件(或跨区域)管辖权确实不好落实,甚至本人作为知识产权专业律师,都有些难以判断。下面是本律师整理的山东省济南市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信息。

商标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摘要: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依法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和商标权等,它既具有财产属性,也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婚后取得的商标权归属,司法观点认为通常属于权利人。

“一标多类”的商标申请被部分驳回,如何提起复审程序?

2013年之前,申请商标只能一份申请申请一个类别(诉称“一标一类”)。2013年修订的《商标法》对此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关于“一标多类”的商标申请,第二十二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随着一标多类的实施,实践中也出现了较多的争议问题,一标多类各有利弊(具体可查阅网上有关此话题的探讨)。

借条、欠条的有效期限,是多久?

之所以使用“有效期限”这个词语,我想对于普通大众来说,可能并不会产生太多的歧义,也能够理解就是指法律所能支持的时间问题,法律术语称之为“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此时,人民法院就不再对其权利予以保护。所以,诉讼时效是比较重要的一个方面。

醉酒一定不能认定为工伤吗?

【案号】一审: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7)鲁0102行初158号;二审: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1行终46号。

【裁判要旨】《工伤保险条例》与《社会保险法》关于醉酒不予认定工伤的规定不尽相同,前者规定无论醉酒与职工伤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均不得认定为工伤;而后者规定中“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表述则强调了醉酒与职工伤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即醉酒造成行为失控进而引发职工伤亡事故的,对于职工伤亡不认定为工伤;反之,如果醉酒与职工伤亡事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得以醉酒为由不予认定工伤。由于《社会保险法》位阶上高于《工伤保险条例》,因此,对于醉酒能否认定为工伤,应适用上位法规定来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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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彬律师简介:
  • 朱彬律师
  • 朱彬:律师|专利代理师,执业于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系山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获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除具备法律专业学历背景外,又获得计算机专业学士学位。

    专业领域:知识产权(含商标、专利、版权、不正当竞争等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网络侵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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