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由于注册审核机制的不同,商标权和企业名称之间存在着冲突,一种形式为将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名称注册为商标,另一种形式为将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进行使用。在前一种形式中,往往存在于商标审查体系中,有的会在商标异议阶段提出异议,也有的会在之后的无效宣告程序中提起无效宣告程序。而后一种形式,将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可能会构成商标侵权,也可能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以,对于企业名称和商标权之间的冲突解决方式往往会因不同的冲突形式所产生的解决途径也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