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彬 律师|专利代理师!

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手机:15966661059(微信同号)…

专利侵权案件中关于赔偿数额的法律规定[整理]

引言:专利侵权案件中损害赔偿数额计算方法有哪几种?损害赔偿数额如何计算?除了损失赔偿之外,是否还有其他赔偿费用?本律师对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进行了整理。详情请查看文章内容。


 实际损失,即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即利润损失=每件专利产品合理利润*销售量减少的总数【备注: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可以采用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

 侵权获利,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即获利=每件侵权产品合理利润*侵权产品销售的总数)。合理利润,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备注:应限于侵权人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即应考虑专利贡献率

❸ 许可使用费,参照许可使用费的倍数予以确定。

 法定赔偿,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酌定赔偿[即裁量性赔偿],对于难以证明侵权受损或侵权获利的具体数额,但有证据证明前述数额明显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的,应当综合全案的证据情况,在法定最高限额以外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裁量性赔偿的适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1.8条规定,裁量性赔偿不是法定赔偿,属于对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获利的概括计算。】

 惩罚性赔偿,对恶意侵权,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专利法》条文及注解:

第七十一条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备注:销售量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参考案例:(2020)沪民终34号---根据在案证据,涉案专利产品最低销售价格为1,380元,被诉侵权产品最高销售价格为198元,两者销售价格相差悬殊,且无证据表明原告专利产品没有或少有可替代的同类产品,故被诉侵权产品销售数量等于或接近原告专利产品因侵权而减少的销售数量可能性较小。因此,本案不宜采用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的损失计算方式,而采用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的侵权获利计算方式则更为合理】。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备注:自2019年11月1日起,商标权赔偿数额为500万元以下;专利法自2021年6月1日起3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著作权赔偿数额为500元以上500万元以下(2020年)】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条文及注解:

第十四条 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再111号案---依据“侵权产品销售总金额×利润率×专利技术对产品价值的贡献度”计算赔偿数额。

A、关于产品利润率,可参考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

B、关于专利对于侵权产品利润的贡献度,鉴于该专利具有诸多有益效果,并提高可靠性和降低成本等,可见本案专利对产品的市场起到了重要作用。考虑产品还包括其他部件,不宜将侵权产品的利润全部归因于本案专利。此外,再审法院还考虑到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庭审,认定该专利贡献度为50%。】

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备注:营业利润=销售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备注:销售利润=销售收入-销售成本-销售费用-税收附加。

 第十五条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依照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第十六条 权利人主张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合理开支的,人民法院可以在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确定的赔偿数额之外另行计算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4月发布的《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在<赔偿合理开支>专节就规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开支,该项内容应在损失赔偿数额之外单独列出。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赔偿数额的,被告应当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开支,不计入法定赔偿数额之内。

2、其他规定

A、《最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23号)第16条指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在适用法定赔偿时,合理的维权成本应另行计赔。

B、最高法院陶凯元副院长2016.7.7《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指出:“要加大对合理开支的支持力度,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在适用法定或者酌定赔偿时,应另行计算合理的维权成本。”

C、最高法院宋晓明庭长2016.7.8《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中》指出:“实践中,对于合理开支的计算方法和标准存在不同认识。在适用法定赔偿或酌定赔偿时,将合理开支纳入法定赔偿或者酌定赔偿数额范围进行一并考虑的做法较为常见。考虑到损害赔偿与合理开支的不同法律属性,为进一步加大对合理开支的支持力度,修改后的2001专利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权利人主张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合理开支的,人民法院可以在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确定的赔偿数额之外对合理开支进行单独计算的原则,该原则在涉及侵犯专利权以外的其他知识产权时同样适用。虽无直接证明合理开支的相应票据,但权利人委托代理或者调查取证必然需要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当予以支持;”

3、二审及再审支出的合理开支能否支持的问题。北京高院民三庭发布的《当前知识产权审判中需要注意的若干法律问题》(2016)明确指出:如果当事人在一审诉讼中已就律师费、差旅费等合理开支提出诉讼请求,二审期间就新增加的上述费用请求增加赔偿数额的,不属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的情况,法官可以对上述费用的赔偿数额重新作出判决,并在判决书中说明理由。

而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的(2011)民提字第64号申请再审人徐永伟与被申请人宁波市华拓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认为:“关于徐永伟在再审中申请调整损失赔偿数额,因该申请的主要理由是被诉侵权行为在本案诉讼期间仍在继续,故徐永伟申请调整损失赔偿数额属于对一审诉讼请求的增加。根据民诉意见第184条的规定,徐永伟可就诉讼期间华拓公司的实施行为另行起诉,徐永伟为调查此期间华拓公司实施行为而支出的800元公证费,亦不在本案处理之列。另,徐永伟为本案的申请再审、再审所支付的差旅、住宿、律师代理等费用并不针对华拓公司在诉讼期间的实施行为,属于因制止本案被诉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费用,本院结合具体案情,酌情确定该期间的合理费用为3万元。”

按照上述规定和判例,在二审和再审期间支付的合理开支,不属于增加诉讼请求,可在二审或再审程序中直接作出判决,无需当事人另行起诉。】

 第十七条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三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继续,在该项专利权有效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号条文:

第十六条 【专利贡献率】人民法院依据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应当限于侵权人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因其他权利所产生的利益,应当合理扣除。

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系另一产品的零部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零部件本身的价值及其在实现成品利润中的作用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为包装物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包装物本身的价值及其在实现被包装产品利润中的作用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6]1号条文:

 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权利人对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进行举证;在权利人已经提供侵权人所获利益的初步证据,而与专利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该账簿、资料;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认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第二十八条 权利人、侵权人依法约定专利侵权的赔偿数额或者赔偿计算方法,并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依据该约定确定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发表评论: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

搜索
朱彬律师简介:
  • 朱彬律师
  • 朱彬:律师|专利代理师,执业于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系山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获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除具备法律专业学历背景外,又获得计算机专业学士学位。

    专业领域:知识产权(含商标、专利、版权、不正当竞争等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网络侵权等。

    手机:15966661059(微信同号)  

    更多介绍:朱彬律师。

扫码关注 ↓
  • 朱彬律师_微信号

    微信号↑
  • 朱彬律师_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最新留言
赞助商广告
文章归档
网站推荐
控制面板
您好,欢迎到访网站!
  查看权限

Powered By Z-BlogPHP 1.7.2

鲁ICP备13025262号-2 山东知识产权律师 朱彬 ZHUBI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