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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识产权,不仅关乎民事赔偿,也可能触及刑事犯罪

今日,我在本所公众号发布了一篇题为《聚焦知识产权犯罪与合规指引》的专业文章。撰写此文的目的,并非危言耸听,而是希望真切地提示各位同行与企业家:必须增强法律意识,清晰识别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的边界,这已是企业合规经营与防范个人及单位法律风险的现实必修课。

文中明确指出,实践中部分企业或个人,或出于恶意竞争,或源于法律意识淡薄,采取了仿冒、窃取等不正当手段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此类行为绝不可取,其法律后果层层递进:轻则构成民事侵权、面临行政处罚;重则可能直接踏入刑事犯罪的领域,承担严厉的刑事责任。

[朱彬]律师(济南执业律师),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与案件代理服务。如您有明确法律纠纷需委托代理,或案情复杂需深入法律分析,可添加本人微信或致电:[15966661059] (添加时请注明:案件类型+城市)。


我国对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的规制,集中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即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二十条。这一系列条文,构建了覆盖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四大核心领域的严密罪名体系。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四类犯罪:

(一)侵犯商标权犯罪: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二)侵犯专利权犯罪:即假冒专利罪。

(三)侵犯著作权犯罪:包括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四)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包括侵犯商业秘密罪,以及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

认清这些罪名,是规避风险的第一步。下文将结合实践观察,对上述罪名的具体风险点、入罪标准及企业合规应对要点展开详细剖析,供各位参考与警醒。

 

聚焦知识产权犯罪与合规指引

知识产权作为企业发展的核心驱动力,是构建竞争优势、赢得市场的关键资源。然而,实践中存在部分企业或个人,或出于恶意攫取,或源于法律意识薄弱,采取仿冒、窃取等手段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此类行为绝不可取,其法律后果轻则构成民事侵权、招致行政处罚,重则可能触及刑事责任。当前,我国正以前所未有的力度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因此,清晰识别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的边界,已成为企业和相关从业人员合规经营与防范法律风险的紧迫课题。本文旨在系统梳理相关罪名,并结合司法实践,提供关键的风险识别与应对要点。

一、 “侵犯知识产权罪”的法律框架

我国对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的规制,集中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即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二十条。这一系列条文,构建了覆盖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四大领域的罪名体系,并对单位犯罪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然而,刑法的条文相对原则,其具体适用依赖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我国的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经历了一个持续完善的过程:最高法、最高检曾于2004年、2007年、2020年相继发布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适应经济发展和犯罪形态变化,特别是与202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相衔接,“两高”于2025年4月26日施行了全新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5号)。新解释施行后,前述2004年、2007年、2020年的三部旧司法解释同时废止。此次更新并非简单替换,而是系统性地整合、细化并降低了部分罪名的入罪门槛,标志着知识产权刑事保护进入“更严、更细”的新阶段。

二、“侵犯知识产权罪”四大罪名体系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涵盖了以下主要罪名:

1、侵犯商标权类犯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3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214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第215条)

2、侵犯专利权类犯罪

①假冒专利罪(第216条)

3、侵犯著作权类犯罪

①侵犯著作权罪(第217条)

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第218条)

4、侵犯商业秘密类犯罪

①侵犯商业秘密罪(第219条)

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第219条之一)

单位犯上述四大罪行的,将对单位判处罚金,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第220条)。

三、实务聚焦:以“假冒注册商标罪”为例的深度解读

在众多罪名中,假冒注册商标罪是实践中最常见,也最易产生认识误区的罪名之一。其核心构成要件与实务认定值得深入剖析:

行为要件:必须同时满足“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这意味着,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或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通常不构成本罪,但可能构成民事侵权或其他行政违法。

“情节严重”的认定: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根据司法解释,对于商品和服务,“情节严重”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标准有所不同。例如,涉及商品的立案标准通常比涉及服务更为具体和量化。而“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则大致为“情节严重”数额标准的十倍以上。

实务中的常见案发路径:本罪案件多源于权利人的投诉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中,若发现侵权货物价值巨大,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便会移送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处理。这体现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一个值得关注的实务现象是,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在认定上可能存在“时间差”。例如,在一起本人接触的案件中,行政机关在仓库查扣了大量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远超刑事立案标准,随后案件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然而,当权利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索赔时,法院却认为,由于该批商品尚未实际流入市场销售,尚未对注册商标的识别功能造成现实混淆与损害,因此不构成民事侵权行为。这一案例清晰地表明,刑事打击的起点有时更为前置,行为的严重性(如货值巨大)本身就可能触发刑事程序,而不以民事侵权必然成立为前提。

四、商业秘密犯罪:另一高风险领域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特别是因员工离职引发的案件,在实践中呈高发态势。权利人往往因自行取证困难,而倾向于直接启动刑事报案程序,借助公安侦查权固定证据、追究责任。行为方式包括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违反保密义务披露或使用等,对其构成不要求实际造成重大损失,达到“情节严重”即可入罪。

五、企业风险规避的几点提示

基于前述罪名分析及实务经验,企业应在以下环节加强内控与审查:

1、商标权风险全流程管控

生产与委托加工环节:在接受涉及他人注册商标的订单时,绝不能仅凭商业信任。必须查验并留存商标权利人的有效授权文件原件或经核验的复印件,严格核对授权使用的具体商品/服务品类、明确的地域范围、清晰的期限。尤其要注意避免授权超期、超范围使用。同时,应主动避免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 的标识,这种高度近似的使用在刑事和行政程序中极易被认定为侵权。

采购与销售环节:建立供应商准入与商品审查制度。采购带有注册商标的商品前,应将“确认商品非假冒”作为强制步骤。审查时可综合判断销售方的经营资质、授权链条、进货价格是否明显低于市场正品、交易方式是否隐秘反常、商品本身质量与包装工艺等。保存好所有采购合同、发票、付款凭证及供应商提供的权属证明,以在必要时履行“合法来源”抗辩的举证责任。

2、专利权风险聚焦“假冒”行为

企业在产品宣传和技术表述上必须保持绝对严谨。必须确保:

仅能在自身已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且需标明专利号与类型。

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终止后,必须立即停止标注。

绝对禁止未经许可在产品、包装或宣传材料上使用他人的专利号,或将申请中的技术称为专利。

不得有任何伪造、变造专利证书或文件的行为。

这些行为的目的是防止公众对技术权属产生误解,是“假冒专利罪”规制的核心。

3、著作权风险重在授权审核

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任何第三方作品,必须树立 “先授权,后使用” 的观念。司法实践中,以下行为涉及侵害著作权的高风险行为:

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公开传播他人的文字、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等。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复制发行或通过网络传播他人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表演。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故意避开或破坏权利人为作品设置的技术保护措施(如软件加密、视频防盗链)。

企业市场、运营、研发部门应建立统一的素材审核流程,使用正版软件与媒体库,杜绝侥幸心理。

4、商业秘密风险根植于人与制度

商业秘密的保护核心在于“事前防范”。企业应:

明确密点:首先合理界定哪些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并对其进行分级。

制度隔离:建立严格的物理与电子访问权限控制,对涉密区域、载体、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人员绑定:与所有可能接触商业秘密的员工、技术人员及合作方,签订权责清晰、范围明确的《保密协议》。在劳动合同或单独协议中,依法与核心涉密人员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杜绝红线行为:时刻警示全体员工,以盗窃、欺诈、电子侵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以及违反保密义务擅自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是直接的刑事犯罪红线。

六、结语

知识产权刑事风险根植于企业的具体经营行为之中。随着2025年最新司法解释的施行,相关罪名的追诉标准与法律适用将更为明确。对企业而言,建立事前的、系统性的知识产权合规风控体系,远胜于事后被动的法律救济。理解罪名红线,规范经营行为,既是对创新秩序的尊重,也是企业基业长青的必要保障。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法律条文

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裁判文书(440)篇专业文章(17)篇检察文书(14)篇行政监管(3)篇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裁判文书(802)篇专业文章(13)篇检察文书(9)篇行政监管(13)篇

第二百一十五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裁判文书(126)篇专业文章(7)篇检察文书(2)篇行政监管(4)篇

第二百一十六条 【假冒专利罪】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专业文章(2)篇

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裁判文书(101)篇专业文章(11)篇

第二百一十八条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裁判文书(28)篇专业文章(2)篇

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裁判文书(11)篇专业文章(37)篇实务指南(5)篇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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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彬律师简介:
  • 朱彬律师
  • 朱彬:律师|专利代理师,执业于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系山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获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除具备法律专业学历背景外,又获得计算机专业学士学位。

    专业领域:知识产权(含商标、专利、版权、不正当竞争等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网络侵权等。

    手机:15966661059(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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