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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法院,法官独任制审理试点进行中

摘要:以前独任制法官审理案件往往发生于基层法院的简易程序案件中,现在济南法院已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作为试点单位,在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以及上诉案件中适用独任制审理模式。所以,当一审案件独任制成为家常便饭,二审上诉案件中遇到法官一人审理的现象也不要惊讶了,这都是现行司法体制下所允许的。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2020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和《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对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进行了部署。另外,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5月10日印发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操作规程(试行)[法发(2017)14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明确,探索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由法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部分民事案件,探索中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可以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部分简单民事上诉案件,建立独任制与合议制的转换适用机制。扩大独任制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适用范围,是此次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重大制度创新。

作为山东省唯一试点,济南中院及其所辖法院积极探索适用独任制审理部分一审普通程序案件和二审案件,并制定了《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结合该方案来说明一下哪些案件可以适用独任制?适用独任制应该注意什么?

独任制合议制的对称,人民法院审判组织形式之一,是指由一名审判员独自对案件进行审理、并对自己承办的案件负责的审判制度。根据我国诉讼法的规定,独任制适用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1、一审、二审案件适用独任制需要满足条件。

根据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以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案件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明确的;案件事实查明过程较繁琐,需经过评估、鉴定、审计或者调查取证等程序,但法律适用明确的;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但符合独任审理条件的;其他宜采用独任审理的案件。

下列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明确的上诉案件,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结案的;不服民事裁定的。

2、哪些案件不适用独任制审判

根据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产生较大社会影响,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与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发回重审的;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其他不宜采用独任制的案件。

3、独任审理,庭前是否会告知

根据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基层人民法院对以独任制审理的普通程序案件,应当将独任制审理告知书与开庭传票等其他诉讼材料一并送达当事人。对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确定是否继续适用独任制审理;如继续适用独任制审理,应当将独任制审理告知书与程序转换裁定书等其他诉讼材料一并送达当事人。独任制审理告知书的内容应当包括独任制审判组织形式、审判人员、审理方式、裁判文书的送达方式等。

中级人民法院适用独任制审理的上诉案件,严格落实“开庭审理为原则,不开庭审理为例外”的庭审要求,应当在开庭或询问当事人时将独任制审理相关事项告知当事人。

4、二审独任制审判,是否一定会开庭?

    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的上诉案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独任法官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不服民事裁定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明显错误的;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5、独任制审判的庭审特点及变化

    根据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独任制审理的普通程序案件及中级人民法院适用独任制审理的上诉案件,可以采用要素式庭审,围绕案件要素提炼争议焦点、开展法庭调查、组织法庭辩论。中级人民法院适用独任制审理的上诉案件不开庭审理的,围绕案件要素开展调查或询问。

    6、独任制审理的审限

独任制是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形式之一,案件审限的长短与案件审理适用的审判程序有关: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一个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中级人民法院适用独任制审理的上诉案件,应当缩短审理期限,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最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法定扣除审限除外)。

管辖异议审查期间、公告期间、司法鉴定期间、当事人申请调解的调解期间,应当从审理期间中扣除。

7、独任审理案件,裁判文书有什么变化

    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独任制审理的普通程序案件及中级人民法院适用独任制审理的上诉案件,可以简化裁判文书,文书主要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上诉)请求、诉辩意见、主要事实、简要裁判理由、裁判依据、裁判主文等内容;采用要素式庭审或调查、询问的案件,可以制作要素式裁判文书。

对于案情简单、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法官可以当庭宣判并说明裁判理由。对在宣判时已说明裁判理由的案件,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可以不再载明裁判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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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朱彬:律师|专利代理师,执业于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系山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获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除具备法律专业学历背景外,又获得计算机专业学士学位。

    专业领域:知识产权(含商标、专利、版权、不正当竞争等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网络侵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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