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彬 律师|专利代理师!

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手机:15966661059(微信同号)…

外观设计专利被无效后,能否以外观设计专利中的图片著作权进行维权?

摘要:关于外观设计专利被无效后,能否以外观设计专利中的图片(或照片)的著作权进行维权?在理论界、实务中尚未统一,导致裁判结果的不一致。本文提供一些具有不同观点的案例。

朱彬律师,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手机(微信):15966661059

如捷豹路虎诉江铃侵害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未支持捷豹路虎侵害其著作权主张。捷豹路虎外观设计专利被无效后,捷豹路虎针对江铃侵害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的民事赔偿诉讼过程:

2016年,捷豹路虎以侵害著作权和涉嫌不正当竞争为理由,将江铃控股有限公司起诉至北京朝阳法院。20193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江铃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生产、展示、预售和销售“陆风X7”汽车;赔偿捷豹路虎公司经济损失127万余元及合理费用22万余元。但是对于侵害著作权主张未予支持。判决详情:

http://www.shzgh.org/zscq/yasf/u1ai22628.html

时至今日,涉案的陆风X7车型仍然尚未停售——江铃公司已经提起了上诉,目前案件二审程序仍在进行中。

捷豹路虎公司诉称,“揽胜极光”汽车外观在保留了路虎经典车辆设计特征的基础上,增加了自身特有的外观设计特点,其独创性特征主要包括下压式车顶、悬浮式车顶、上扬的特征线条、蚌壳式发动机盖、整车轮廓造型。上述五点设计均出于美学的考量而非功能性设计,该设计使“揽胜极光”汽车外观具有独创性、艺术性和审美意义,故“揽胜极光”汽车外观可以作为实用艺术作品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同时,该汽车外观是以线条、色彩及比例分割等形式体现的具有审美意义的立体造型艺术作品,也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的美术作品。

朝阳法院认为,这起侵害著作权纠纷案的争议焦点为:第一,捷豹路虎公司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第二,捷豹路虎公司涉案“揽胜极光”汽车外观能否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江铃公司及达畅陆风公司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对捷豹路虎公司著作权的侵害。

针对争议焦点一,朝阳法院认为,捷豹路虎公司首席设计师的书面声明、向法庭所作陈述,捷豹路虎公司提交的概念车初稿、计算机辅助设计全真概念模型照片、相关劳动合同复印件,以及“揽胜极光”实车证件上的标示及相关新闻报道等证据,均指向“揽胜极光”汽车外观的权利所有人为捷豹路虎公司。现捷豹路虎公司主张江铃公司、达畅陆风公司使用了与其“揽胜极光”汽车外观相同或近似的“陆风X7”汽车外观侵犯了其著作权,捷豹路虎公司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针对争议焦点二,朝阳法院认为,我国著作权法虽未将实用艺术作品纳入作品的类别,但著作权人为《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下称《伯尔尼公约》)成员国法人或自然人的外国实用艺术作品,也应受我国法律的保护。但是,《伯尔尼公约》虽规定了实用艺术作品,但未对其概念加以明确。鉴于我国著作权法尚未就实用艺术作品予以界定,结合著作权法的一般原理,朝阳法院认为,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应至少包括如下要件:一是实用性与艺术性能够相互分离;二是具有独创性且该独创性判断标准至少应与美术作品一致。即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应指具有实际用途、实用性与艺术性能够相互分离、富有审美并具有较高艺术高度的艺术作品。

基于上述观点,朝阳法院认为,在这起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中,一方面,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揽胜极光”汽车外观的五点独创性设计系基于功能性作用的实现,“揽胜极光”汽车外观在线条、造型、色彩等方面的艺术性表达,可以与实用功能进行分离,其不属于因实用性与艺术性无法相互分离而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情形。另一方面,本案中,“揽胜极光”汽车外观在线条、色彩、造型等方面虽一定程度上融入了设计者对美感的追求,但相比于普通的汽车外观,这些具体表达仍不足以达到美术作品独创性的最低要求,一般公众更多地将其视为工业产品而非艺术作品。因此,捷豹路虎公司的“揽胜极光”汽车外观在整体上未达到美术作品所要求的艺术创作高度,不具有独创性,不属于美术作品,也不属于实用艺术作品

基于上述认定,朝阳法院认为,捷豹路虎公司认为江铃公司和达畅陆风公司涉案行为侵害其作品著作权的主张不能成立,在这起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中,判决驳回了原告捷豹路虎公司的诉讼请求。

 

关于外观设计专利被无效后,能否以外观设计专利中的图片(或照片)的著作权进行维权?在理论界、实务中尚未统一,导致裁判结果的不一致。下面提供一些具有不同观点的案例。

一审、二审均不支持的判决:三茂公司与永隆商行著作权纠纷一案中,一审法院深圳市中院(案号:(2004)深中法民三初字第670号)认为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香麻油的包装标贴)因未缴纳年费而失效,已进入公有领域,成为任何人都可以使用的公众财产,从而失去了著作权的专有权保护。二审的广东省高院(案号:(200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36号)赞同一审法院意见。

一审、二审均支持的判决:常州淘米与北京特普俪著作权纠纷一案中,一审法院常州市中院(案号:(2014)常知民初字第85号)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壁纸图片)虽然已失效,但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应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该壁纸图片同时承载了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两种权利各自独立,其中一种权利的消灭并不必然导致另一种权利的消灭。二审法院江苏省高院(案号:(2015)苏知民终字第00037号)同意一审法院观点,并进一步认为,专利权终止后,权利客体进入公有领域,公众可以自由使用,这一规则应该主要适用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因为这两种专利的客体都是供工业应用的技术方案,一般不属于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不会获得专利权之外的其他民事权利。而在作品基础上获得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利人同时拥有专利权和著作权,两种权利并行不悖,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期届满后,权利人丧失的仅仅是专利法保护的相关权利,而其享受的著作权依然存在,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一审支持、二审否定的判决:谢新林与叶根木、海宁市明扬食品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一审法院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案号:(2013)嘉海知初字第10号)认为,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因未缴纳外观设计专利年费失效,这表明该外观设计已失去了其垄断性,涉案图案作品仍然可以依据著作权利受到保护,两者并不冲突,且正是由于其保护范围的不同而同时存在。二审法院嘉兴市中院(案号:(2013)浙嘉知终字第5号)认为,社会公众基于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专利公告之公示效力所享有的信赖利益亦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社会公众有理由相信该专利已经进入公有领域,可以自由利用。若仍允许以享有外观设计专利中的外观设计图片的著作权为由阻碍他人实施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专利,因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即产生,故公众无法得知其对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专利的利用是否会受到著作权人的追究,这显然有损社会公众的信赖利益,亦与专利法之宗旨相悖。

结语

从司法实践来看,我国的大部分法院已经越来越倾向于认为外观设计专利与版权是交叉重叠的关系而不是选择关系,更加认同失效后的外观设计专利仍然受版权保护,但前提是该外观设计专利构成版权法上的作品。对于是否构成侵权,则需要进一步进行判断。

 

案件扩展一:路虎揽胜极光 VS 江铃陆风X7”专利无效

2005年起,捷豹路虎汽车有限公司(下称捷豹路虎)与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江铃)之间发生了多起知识产权纠纷,其中最受社会公众关注的是两家车企“专利权均被无效”事件。

江铃的陆风X7车型于2015年8月上市,上市前江铃针对陆风X7的设计于2013年11月6日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1330528226.5)。捷豹路虎公司认为该车型侵犯了路虎揽胜极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130436459.3)。

 

捷豹路虎公司对江铃陆风X7外观设计专利提起无效的过程:

2014年7月25日路虎针对江铃的陆风车辆外观专利提起无效请求

2015年8月3日杰拉德·加布里埃尔·麦戈文提起无效请求

2016年6月3日复审委合并发出无效决定(第29146号),认定二车辆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明显区别,宣告陆风外观专利无效

2018年3月26日一审法院(2016)京73行初4497号撤销了无效决定,认为陆风车外观与证据车辆外观有明显区别

2018年11月28日二审法院(2018)京行终4169号撤销了一审判决,认定二外观未达到具有明显区别的程度

2019年12月16日最高法院认定二审判决并无不当,驳回江铃公司再审申请

关于江铃陆风X7外观设计专利被无效的原因,主要是虽然揽胜极光与陆风X7在细节设计上有差异,但两者具有基本相同的车身立体形状和设计风格,包括悬浮式车顶、车身比例、侧面腰线等,因此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没有区别,因此涉案专利(陆风X7)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江铃对捷豹路虎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提起无效的过程:

面对捷豹路虎提起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江铃很快作出了回应。2015年2月16日,江铃针对路虎揽胜极光的外观设计专利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2016年6月3日,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后,宣告揽胜极光外观设计的专利权无效。路虎揽胜极光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原因在于其专利申请策略的失误。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发明人的合法权益,世界各国专利法都为申请人设定了一定的宽限期。我国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不丧失新颖性。在2010年12月21日至27日举行的广州国际车展上,路虎揽胜极光的设计进行了公开展览。根据我国专利法相关规定,路虎需要在广州国际车展之后6个月内提交相关证明文件,才能使自己的外观设计不丧失新颖性,从而获得专利权。但路虎在广州国际车展之后11个月,也就是2011年11月24日才针对揽胜极光外观设计提交专利申请,其丧失了提交专利申请的宝贵时机,因此,其专利权肯定会被宣告无效。

 

案例扩展二:滥发律师函,构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国外汽车厂商诉国内汽车品牌侵权的案例不在少数,国外厂商也多从专利、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着手。典型的有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双环股份公司)与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下称本田株式会社)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系列案件。该系列案的诉讼标的额高达3亿元人民币,先后经过管辖异议、专利无效宣告、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再审、民事纠纷撤诉、再起诉等多个法律程序,历经12年后才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宣告结案。最高院终审判定,双环股份公司生产、销售的 “LAIBAOS-RV”汽车不侵害本田株式会社01319523.9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本田株式会社滥用侵权警告,赔偿双环股份公司经济损失1600万元(参考最高院(2014)民三终字第7号号判决书)。


发表评论: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

搜索
朱彬律师简介:
  • 朱彬律师
  • 朱彬:律师|专利代理师,执业于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系山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获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除具备法律专业学历背景外,又获得计算机专业学士学位。

    专业领域:知识产权(含商标、专利、版权、不正当竞争等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网络侵权等。

    手机:15966661059(微信同号)  

    更多介绍:朱彬律师。

扫码关注 ↓
  • 朱彬律师_微信号

    微信号↑
  • 朱彬律师_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最新留言
赞助商广告
文章归档
网站推荐
控制面板
您好,欢迎到访网站!
  查看权限

Powered By Z-BlogPHP 1.7.2

鲁ICP备13025262号-2 山东知识产权律师 朱彬 ZHUBI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