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彬 律师|专利代理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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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好文:商标分类表中第35类“替他人推销”与“销售服务”之间的关系

摘要:在本网站之前的一篇文章中,本律师整理了一下关于第35类“替他人推销”是否包含“商场、超市销售行为”的有关观点,形成了:【如何解读商标分类表第35类“替他人推销”的含义?】一文。而本律师在继续探究这个问题时,忽然发现了一篇深度好文,特转来供个人学习、理解使用。

如何解读商标分类表第35类“替他人推销”的含义?

商标注册行业中,经常有代理机构向注册者解释第35类是万能类别,只要注册该类别,就可以阻止他人售卖商品、提供销售服务,事实真的如此吗?

商标侵权与“混淆”要件的关系

摘要:商标侵权的判断,以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核准使用的商标为基础,再加以市场混淆为指针,合理划定商标权的排斥范围。商标权包括两种权利,一是商标专用权,是限于在特定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权利;二是排他权,是指注册商标权利人可以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并可以防止其他妨害行为。


商标被动使用的司法观点转变

商标被动使用,是指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身并未对其“商标俗称”进行主动的使用,而社会公众或者媒体报道反而将该“商标俗称”与其经营者确立了对应关系,并在市场上取得了认可效果。以往商标使用行为通常是符合我国《商标法》在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即权利人主动地采用上述形式使用商标,称为商标的“主动使用”。

山东省地方商标受理窗口汇总(截止第六批)

为深入贯彻落实《工商总局关于大力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的意见》,方便申请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根据《委托地方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受理商标注册申请暂行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现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批准多个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设立商标受理窗口,开展商标注册申请受理工作。自2016年7月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地方设立全国第一个地方商标受理窗口雅安商标受理处。次日,台州商标注册受理窗口也正式设立并启动运行。之后,工商局已公布多批商标受理窗口。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之间的关系

近日,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要求,中国机构编制网分别发布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全文,两规定设定了两局的职能配置,理清了两局之间的关系。

拿到商标证书后,就高枕无忧了吗?

答案是:NO……拿到商标证书后,如果自核准之日起三年内未使用该商标,可能会面临他人的撤销申请。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所以,获得商标证书后并不是高枕无忧,而是要对该商标进行法律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侵权案例中比较有深度的一篇文章:抢注的域名中“包含他人商标”的责任认定

本案主旨要点:

1、作为一普通消费者,通过抢注包含他人知名商标的域名,并在使用该域名的网站中突出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的标识,并虚构与他人的业务联系,容易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2、由于“突出使用他人商标标识”已超出了“在说明或者描述自己经营商品的必要范围内使用”的限度,所以不属于商标合理使用。

3、“突出使用他人商标标识”用来指示网站经营主体身份,或者网站经营者与恩梯恩公司存在商标许可使用等关联关系,属于对服务来源的混淆和误认,并非对涉案商标所保护的商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

恶意抢注商标,可构成不正当竞争!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拜耳消费者关爱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拜耳消费者护理股份有限公司诉李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恶意抢注原告商标、恶意投诉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七十万元。首次明确职业商标抢注人的不当行为可以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管理范围,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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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彬律师简介:
  • 朱彬律师
  • 朱彬:律师|专利代理师,执业于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系山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获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除具备法律专业学历背景外,又获得计算机专业学士学位。

    专业领域:知识产权(含商标、专利、版权、不正当竞争等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网络侵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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