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彬 律师|专利代理师!

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手机:15966661059(微信同号)…

参考案例:提出不承担违约金的抗辩意见,应视为包含对违约金过高的抗辩,法院可主动调整

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1072号民事判决---芜湖格力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上海颢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1、被告虽未直接请求调整违约金,但其在原审中提出了违约金不应支持的抗辩主张,该主张应视为包含了对违约金进行调整的意见,一审法院对违约金予以调整并无不当

2、针对不同违约行为产生的违约金,一方虽有权依据合同有关违约金的计算方式等违约责任条款请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但人民法院在确定责任范围时,仍应该坚持充分保护守约方利益以及对违约方进行适当惩罚的原则


【裁判原文对于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应否支持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上海颢德公司虽未直接请求调整违约金,但其在原审中提出了违约金不应支持的抗辩主张,该主张应视为包含了对违约金进行调整的意见,一审法院对违约金予以调整并无不当。芜湖格力公司主张一审法院主动调整违约金不当依据不足,对其该部分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根据案涉《设备采购合同》第14.2条、第14.5条的约定,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与逾期退款违约金虽系针对不同的违约行为,但上述违约金的约定均以合同解除为前提。合同解除时,一方虽有权依据合同有关违约金的计算方式等违约责任条款请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但人民法院在确定责任范围时,仍应该坚持充分保护守约方利益以及对违约方进行适当惩罚的原则。本案中,芜湖格力公司并未对合同解除后相关违约行为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充分举证,一审法院在对芜湖格力公司所主张的运费以及资金占用损失予以支持的前提下,根据合同履行情况等诸多因素,依据诚信原则对案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予以调整,对芜湖格力公司所主张的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未予支持并无明显不当。芜湖格力公司该部分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发表评论: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

搜索
朱彬律师简介:
  • 朱彬律师
  • 朱彬:律师|专利代理师,执业于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系山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获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除具备法律专业学历背景外,又获得计算机专业学士学位。

    专业领域:知识产权(含商标、专利、版权、不正当竞争等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网络侵权等。

    手机:15966661059(微信同号)  

    更多介绍:朱彬律师。

扫码关注 ↓
  • 朱彬律师_微信号

    微信号↑
  • 朱彬律师_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最新留言
赞助商广告
文章归档
网站推荐
控制面板
您好,欢迎到访网站!
  查看权限

Powered By Z-BlogPHP 1.7.2

鲁ICP备13025262号-2 山东知识产权律师 朱彬 ZHUBI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