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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的经济帮助、经济补偿、损害赔偿问题

在接到的很多离婚当事人咨询中,希望在金钱方面获得一定的赔偿(补偿),有的可能会提到青春损失费这种说法,实际上这个概念是不存在的,也没法基于这种说法获得赔偿。

在离婚案件中,除了基本的财产分割之外,涉及金钱赔偿(补偿)的概念是离婚经济帮助离婚经济补偿离婚损害赔偿以上三个概念之间在适用条件上存在着区别,应注意区分。

离婚经济帮助≠离婚经济补偿≠离婚损害赔偿,具体看各含义的条文规定之前写过同样的一篇文章,但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条文内容有了变化,所以本文基于新的法律规定又重新整理了一下。本文中提到的条文来源于《民法典》内容。

 

1、关于离婚经济帮助: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经济帮助】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备注:该条文在新解释中已删除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2、离婚经济补偿: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离婚经济补偿】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3、离婚损害赔偿: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离婚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还需要注意,一是如果原告要求损害赔偿必须在离婚时一并提出,如果是被告在判决离婚后可另行单独起诉;二是,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后,符合条件的,也可以之后提起诉讼;三是,必须是原告无过错。

 

由上述条文内容可见,离婚经济帮助【生活困难】、离婚经济补偿【家务付出较多】、离婚损害赔偿【过错损害赔偿】分别适用不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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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彬律师简介:
  • 朱彬律师
  • 朱彬:律师|专利代理师,执业于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系山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获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除具备法律专业学历背景外,又获得计算机专业学士学位。

    专业领域:知识产权(含商标、专利、版权、不正当竞争等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网络侵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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