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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全损时,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还是车辆实际价值赔偿?

很多车主在投保车险时,都会被要求按“新车购置价”或“折旧价”来确定保险金额,并以此缴纳保费。可等到车辆真的出了事故、被推定全损时,保险公司却往往改口说,要按“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价值”来赔。这种“收钱按新车价,赔钱按旧车价”的做法,让不少人觉得不公平。那么,到底应该怎么赔才合理?今天我们就来理一理。

[朱彬]律师(济南执业律师),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与案件代理服务。如您有明确法律纠纷需委托代理,或案情复杂需深入法律分析,可添加本人微信或致电:[15966661059] (添加时请注明:案件类型+城市)。

交通事故致死无法认定工伤?可申领“非因工死亡待遇”(附山东省标准)

在上班或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若被交警部门认定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则无法认定为工伤。此类情况,以及非上下班路线发生的交通事故致死,虽不构成工伤,遗属仍可能有权申领“非因工死亡待遇”。以下对该问题进行梳理说明。

一、什么是非因工死亡?

非因工死亡,是指职工因工作以外的原因导致的死亡,包括疾病或意外事件(如不构成工伤的交通事故)。其对应的待遇,与“因工死亡”(工伤)待遇相区别,是我国社会保险体系中对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身故后其遗属的基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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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损失赔偿中的司法鉴定:什么情况下需要?如何准备材料?

在涉及车辆事故损害赔偿的案件中(如道路交通事故、物件脱落或坠落损害事故),司法鉴定往往是一个重要环节,它能帮助确定损失的具体数额,从而为法院的判决提供依据。然而,车辆损失的赔偿问题往往涉及复杂的司法鉴定流程。许多车主或当事人对“何时需要鉴定”“如何准备材料”等问题存在疑惑。本文将结合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梳理关键要点,帮助你理清思路。

交通事故案件法律实务要点解析-以济南地区司法实践为视角 引言

交通事故案件因赔偿项目的法定化、计算方式的标准化,常被视为“简单案件”。但司法实践中,赔偿标准的差异化适用、地方性司法政策的动态调整以及个案证据的精细化处理,往往成为影响当事人权益的关键。本文结合《民法典》《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山东省高院、济南中院相关司法文件,就实务中的核心问题进行专业探讨。如有相应的建议或咨询,可直接联系本律师(微信/手机:1596666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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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彬律师简介:
  • 朱彬律师
  • 朱彬:律师|专利代理师,执业于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系山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获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除具备法律专业学历背景外,又获得计算机专业学士学位。

    专业领域:知识产权(含商标、专利、版权、不正当竞争等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网络侵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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