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所以使用“有效期限”这个词语,我想对于普通大众来说,可能并不会产生太多的歧义,也能够理解就是指法律所能支持的时间问题,法律术语称之为“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此时,人民法院就不再对其权利予以保护。所以,诉讼时效是比较重要的一个方面。
之所以使用“有效期限”这个词语,我想对于普通大众来说,可能并不会产生太多的歧义,也能够理解就是指法律所能支持的时间问题,法律术语称之为“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此时,人民法院就不再对其权利予以保护。所以,诉讼时效是比较重要的一个方面。
【案号】一审: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7)鲁0102行初158号;二审: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1行终46号。
【裁判要旨】《工伤保险条例》与《社会保险法》关于醉酒不予认定工伤的规定不尽相同,前者规定无论醉酒与职工伤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均不得认定为工伤;而后者规定中“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表述则强调了醉酒与职工伤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即醉酒造成行为失控进而引发职工伤亡事故的,对于职工伤亡不认定为工伤;反之,如果醉酒与职工伤亡事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得以醉酒为由不予认定工伤。由于《社会保险法》位阶上高于《工伤保险条例》,因此,对于醉酒能否认定为工伤,应适用上位法规定来进行判断。
摘要:保全根据性质可以分为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根据保全节点的不同,可以分为诉前保全和诉讼中保全。一般较为常见的是财产保全,而知识产权案件中近年来出现了大量的行为保全,即诉前禁令。保全方式还存在着证据保全这一说法,但是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与证据保全是不同的。另外,案件办理过程中也存在着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调查取证申请)的行为,与证据保全也有所不同。本文引用法律规定,进行说明、辨析。
很多人咨询能不能挂名当法定代表人?
看答案: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由于法定代表人的特殊身份和职责,在一定条件下,可能会就企业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而这种情况往往是法定代表人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而产生。
济南中院民二庭发布民营企业常见法律风险防范指引,介绍了关于民营企业的常见法律风险。
自2019年4月起,本律师执业机构已变更为: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所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开发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1号楼10层。
2019年1月9日,国务院批复同意山东省调整济南市莱芜市行政区划,撤销莱芜市,将其所辖区域划归济南市管辖(济南市莱芜区、济南市钢城区)。为适应新变化,本律师也对自身发展进行了全新定位,由现在的“济南律师”向“省会律师”转变,同时执业机构由位于莱芜的山东恒志远律师事务所变更为: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
2014年,本律师有幸第一次入选山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专业委员会之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委员。
2019年,时过五年,本律师再次入选山东省律师协会第九届理事会专业委员会之知识产权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这一条是关于物权善意取得的规定。本文就知识产权领域善意取得制度展开描述,并举例来说明一下。
摘要:本文涉及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现实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获得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后,会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确定分配方案,但制定的方案却使得一部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遭受损害,比如认定某人不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虽认定为其成员,但实行差别待遇,从而对某人不发放相应份额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本文就此类纠纷涉及的几个问题进行简单分析。
摘要:在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会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给劳动者发放工资,但在最低工资中扣除了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导致劳动者最终拿到的工资寥寥无几。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做法违法,用人单位却认为做法合法。两者之间存在不同的看法,有些甚至形成案件走上了劳动仲裁、诉讼程序,到底哪一种说法正确,本文尝试进行分析。
朱彬:律师|专利代理师,执业于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系山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获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除具备法律专业学历背景外,又获得计算机专业学士学位。
专业领域:知识产权(含商标、专利、版权、不正当竞争等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网络侵权等。
手机:15966661059(微信同号)
更多介绍:朱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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